未能及时提供技术 农户养殖不如愿公司退还技术费

17.05.2015  14:55

未能及时提供技术

农户养殖不如愿 公司退还技术费

广西新闻网 -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李丽)2013年9月,来柳务工的刘先生看到一则养殖土元虫的广告,便根据广告与柳州市某科技公司签订养殖协议,并交付“定金”。然而,某科技公司未及时提供足够的种虫和养殖技术,于是,刘将其诉至鱼峰区法院。日前,法院作出判决,由某科技公司退还刘先生1.98万元。

2013年9月,在柳州务工时,刘看到一则养殖土元虫的广告。见广告上说公司保证回收养殖好的土元虫,刘便与柳州市某科技公司签订《合同书》,合同约定:刘向该公司一次性交纳土元种虫及技术费1.98万元后,取得养殖土元虫的资格;公司向刘提供优质杂交土元种虫45组,由刘自行带走;合同期内,公司按约定收购刘先生所交土元成品虫,鲜土元收购价为每公斤40至140元;公司向原告提供技术培训教材、技术培训等。

合同签订后,刘当日就向该公司交付“定金”1.8万元,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收款收据。之后,公司向刘交付了一批土元种虫。刘回到老家后,于当月5日将余款1800元汇入指定账户。

2014年6月,刘发现,其养殖土元虫的投入与产出的实际情况与公司宣传的不符,不能达到合同目的,遂前往柳州找公司交涉退款。公司未予认可,但按每公斤80元收回刘所携带的3公斤土元虫。刘认为公司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公司退还双倍“定金”3.9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与科技公司签订的关于养殖合作的《合同书》,符合养殖回收合同的特征,即一方负责提供技术、种苗产品或养殖饲料,以保证成品达到一定标准;另一方负责喂养,成品由技术提供方报价回收。此类合同兼具技术提供和买卖两种法律行为。

关于土元种虫的交付,科技公司无证据证实其足额交付了合同约定的45组种虫,法院认为其在交付种虫义务上存在违约。对于技术培训的问题,虽然公司提供了技术资料及光盘,但未能证实其对刘进行了前期技术培训和养殖期间的技术指导,所以,公司在技术培训和指导上亦存在违约。

在养殖回收合同关系中,技术培训和指导尤为重要,直接影响到合同目的实现与否。由于科技公司的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也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期限,刘提出解除合同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解除后,科技公司应退还刘所交的1.98万元合同款项。

关于刘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91条中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的规定以及综合全案证据,刘向科技公司交纳的1.98万元应系合同中约定的“土元种虫及技术费”而非定金。因此,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土元虫种植合同,柳州市某科技公司退还刘先生1.9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