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93张 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男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93张
一审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二审维持原判
广西新闻网 -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彭宁莉 通讯员孙晓梅)家住宾阳的男子何某为牟利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93张,一审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何某不服,提起上诉。3月18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去年4月份,何某以每张200元的价格向他人买进大量银行卡,然后以每张250元的价格出售。去年7月9日上午11时许,何某在宾阳县大桥镇一旅馆被民警查获。民警从何某处查获多家银行的银行卡共计193张。一审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万元。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何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于何某提出自己没有给国家或者他人造成任何重大经济损失、没有严重情节的上诉理由,南宁市中级法院认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指的是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并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使用,也不以是否实际造成损失来认定情节严重不严重,因此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对于何某提出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何某从网络上购买他人的银行卡194张,其中有两张属于同一卡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而何某持有银行卡的数量已达到数量巨大之情形,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故南宁市中级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