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无盖排水井“吞”人案一审宣判 市政管理处赔偿47万
核心提示
4月30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南宁女子坠入排水井身亡案”一审宣判。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认定,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管理处)未尽到管理职责,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死者万某家属各项损失47.7万多元。对该判决结果,市政管理处代理人表示要讨论后才能决定是否上诉。万某的丈夫则表示,虽然结果来得久了点,但还比较满意。
案情回放
2013年6月9日晚,南宁遭遇暴雨天气,在柳沙一带收废旧的中年女子万某,在路过柳沙路农贸市场和三兴花园小区大门前路口时,坠入被雨水冲开井盖的排水井后死亡。该事件当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南宁排水井“吞”人的反思,并最终促使南宁市对全市所有排水井安装防坠网。事后,南宁市城管局给予万某家属5万元人道主义救助金。但就具体赔偿,各方一直协商不下,万某家属遂将城管局和市政管理处告上青秀区法院,索赔54.8万余元。但两家单位都认为自己没责任,并把责任归咎于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万某自身原因。
庭审焦点
对窨井的管理不应仅限于事后补救
法院认为,排水井设置在地面以下,具有隐蔽性,属于存在危险性的社会公共设施。在设置该公共设施后,管理人应对设施存在的危险进行警示并负有防止他人遭受该设施损害的义务。市政管理处作为事发排水井的管理者,对窨井的管理不应仅限于巡查发现危险的事后补救,而应履行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应对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危险积极施救,还应在侵权事件发生之前防范来自外界、第三方的侵害,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及设置相应的危险警示标识。市政管理处完全可以在现有条件的合理范围内,通过加装防坠网或给井盖安装锁具等措施,防范和制止侵害后果的发生。城管局仅作为市政管理处的行政主管部门,不是窨井设施的直接管理人,不应担责。
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尚属可控范围
至于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气象部门已提前连续3天对事发当天的暴雨进行天气预报。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数据及预报内容可知,事发当天的降雨导致发生内涝的情况尚属于可预见可控制的范围。因此,法院不予采纳对市政管理处关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辩解意见。
对具有危险性的窨井未设警示标识
另外,事发的窨井设置在城市道路的路口处,事发时路面已积水,万某是在降雨量减少和路面全面积水但不深,道路具备通行条件的情况下,从路口通过马路。且社会公众往往对公共设施、公共道路的管理部门存在信赖,通常会相信在城市的道路上行走不会存在危险,相信社会公共设施不会存在缺陷而放心使用。在管理人对具有隐蔽性及危险性的窨井未有常设的危险警示标识的情况下,社会公众对窨井的功能和危险程度缺乏相应的认知,亦难以预知在城市道路上行走会有坠入井内的危险。因此,对市政管理处提出的万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的过错,法院也没有采纳。
不能证明市政管理处已尽到管理职责
法院还认为,市政管理处在已有提前预报的特殊天气情况下,未对自己管理的排水井作出相应预判和应急预案,应当预见却未能预见该路段在暴雨天气的情况下有发生内涝的可能;也未通过改良设施或加强巡查等措施,排除危险防止损害事件发生。不能证明该处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由此,法院认为市政管理处应承担全部责任,一审判处其赔偿万某家属各项损失47.7万多元。(记者 王斯 通讯员 韦生效)
新闻回顾:
南宁女子雨夜坠井身亡 家属起诉两部门索赔近46万
因突降暴雨致道路积水,南宁市一名女士在经过柳沙农贸市场附近不慎坠入下水道死亡。事发后,家属将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和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两家单位告上法庭。1月8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民告官案进行了审理。
广西新闻网记者在庭审中了解到,死者家属与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和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两家单位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将两家单位推上了被告席。在当天庭审的过程中,死者家属及其代理律师与被告方代理律师进行了当庭调解,但未果。法院将择日宣判。
2013年6月9日晚,南宁市下特大暴雨,万女士在路过柳沙南路时,因路面低洼积水,坠入无井盖的排水井而死亡。事发后,死者家属认为作为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管理维护的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保证市政设施安全使用,对于死者应承担人身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记者 胡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