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县检察院推行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制度
21.10.2015 14:06
本文来源: 检察
广西检察网10月21日讯(通讯员 唐亚英) 近日,全州县检察院在审查逮捕阶段,就一起故意伤害案认真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最终综合律师无逮捕必要意见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这是该院首次在审查逮捕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据悉,为了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该院邀请了12名律师进行座谈,双方紧紧围绕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就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如何听取律师意见及听取意见后如何反馈审查结果等内容进行了深入细致的交流和沟通。座谈会后,该院综合律师的意见研究出台了《关于审查逮捕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环节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6种情形;明确了听取律师意见的程序要求,对侦查环节聘请律师的案件,告知侦查机关需将相关委托材料附卷移送,检察机关在受案之日起三日内发出《听取辩护人(律师)意见通知书》通知律师提出辩护意见;听取律师意见的,承办人需填写听取律师意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两名办案人员参加,并在专门的律师会见室进行;对律师意见的采纳情况,在案件办结后三日内要进行反馈。
“在审查逮捕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可以充分发挥律师在防止冤假错案中的积极作用,使审查批准逮捕工作更加透明、客观和公正,是检察机关注重法律程序与实体程序并重、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执法观的充分体现”该院检察长王唐飞如是说。
(作者单位: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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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2015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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