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出台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指导意见
24.11.2016 22:36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意见》明确,城镇低效建设用地,是指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等,可列入改造开发范围。现状为闲置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等,不得列入改造开发范围。
《意见》完善了多项激励机制。一是鼓励原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进行改造开发。除法定或者约定应当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之外,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改造开发土地需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符合条件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二是积极引导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造开发。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依法征收后进行改造开发,各地要根据实际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积极参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地区,可按照改革试点要求,采取自主、联营、入股等方式进行改造开发。
此外,《意见》明确,鼓励产业转型升级优化用地结构,引导“退二进三”,对企业迁址重建的,在用地选址、土地审批、用地规模与计划安排上给予支持;鼓励集中成片开发,鼓励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低效利用地块,申请集中改造开发;对加强公共设施和民生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政策奖励。
对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意见》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的原则,以用地行为发生时间为界限,明确了3类不同的处理政策: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依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确权后,直接登记发证;发生在1987年1月1日~1998年12月31日之间的,依照198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按土地现状办理征收手续;发生在199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之间的,按照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缴纳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手续。
《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24.11.2016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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