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提高全区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

14.01.2016  23:35

  为切实保障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中享受原工资40%救济人员(以下简称“精减退职老职工”)的基本生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从2016年1月1日起将进一步提高全区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由原标准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新标准每人每月300元,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在自治区确定新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救济水平,确保精减退职老职工的基本生活。(社会救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