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用上大数据 两地携手破获首例沪港通跨境操纵案

21.11.2016  20:36

11月18日,中国证监会通报,近日查处一起利用沪港通交易机制跨境实施操纵市场的典型案件,此案是沪港通开通两年来查处的首例跨境操纵市场案。证监会调查发现,唐某博等人涉嫌操纵沪股通标的股票“小商品城”,非法获利4000余万元。此案调查期间,证监会根据其他线索,同步查实了唐某博等人涉嫌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操纵其他5只内地股票,非法获利近2.5亿元的另一起操纵案件。

  跨境股市“黑手”的蛛丝马迹如何被发现?资本市场互联互通不断加强,怎么完善跨境执法合作?如何应对新型操纵市场行为的挑战?

   数据挖掘锁定异常交易  

  唐某博,男,现居香港,曾出资设立北京雨花石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有多年市场机构从业经历,先后担任过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深圳宝盈基金管理公司行业研究员、深圳国诚投资咨询公司研发总监等职务,在市场有一定知名度。

  2010年以来,唐某博及其家庭成员曾先后数次被中国证监会行政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以唐某博为首,以其亲友唐园子、袁海林等人为核心成员的违法团伙分工明确,控制使用近百个以他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操作并频繁换仓。

  2016年年初,交易所监控发现,沪股通标的股票“小商品城”成交明显放大,股价涨势明显高于上证综指涨势。大数据分析显示,来自香港的证券账户与开立在内地的某些证券账户相互配合,频繁自买自卖、高买低卖,连续拉抬后反向卖出,有操纵市场的重大嫌疑,沪港通开通以来首例跨境操纵线索浮出水面。

  经过对历史资料进行关联匹配映射分析,操纵市场行为与唐某博等人密切相关。唐某博团伙的操纵行为具有明显的共同特征:一是大量交替使用以团伙成员、公司员工名义开立的账户;二是操作下单地点遍布各大城市;三是使用多台电脑,企图逃避监控;四是惯用连续交易、盘中拉抬、对倒、虚假申报、大额封涨停等多种手法操纵股票。

  根据调查发现的蛛丝马迹,中国证监会查获唐某博伙同多名家族成员,同时在香港和内地以本人和他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内外配合,实施跨境操纵的违法事实。

   携手应对跨境违法犯罪  

  据介绍,查处唐某博案是对沪港通项目下证券执法合作机制的一次实战检验,在沪港通平稳运行两年、深港通即将开通之际,本案查处对市场具有示范效应和警示意义。

  从全球看,随着各地资本市场间的国际化交易日趋频繁,各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间的联系日益紧密,跨境证券期货活动日益频繁,传统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随之变得更加复杂隐蔽。

  就内地和香港而言,由于两地资本市场的密切联系及市场互联互通、基金产品互认等安排,市场之间的风险传导、跨市场套利、违法犯罪蔓延将不可避免。有业内人士认为,香港资本市场具有国际化和机构化的显著特征,随着两地市场互联互通的加强,跨境违法违规行为预计将进一步增多。国际市场上常见的各类新型操纵、机构内幕交易、跨境虚假陈述等,均将成为两地监管部门面临的重要执法挑战。

  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对于加强监管执法合作、严厉打击各类跨境违法早已形成高度共识。两地证监会将不断完善跨境执法合作的相关安排,规范重大紧急案件执法协作安排,开展更为有效的调查合作,加强执法人员交流与培训,不断提高跨境执法合作水平。

   操纵新特点带来执法新难度  

  唐某博案的查处,维护了市场公平纯净。但此案也带来警示:随着市场广度和深度的拓展,新技术、新产品、新交易机制广泛应用,操纵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呈现出新特点。有业内人士表示,从近期查处的案件来看,新特点包括账户关联隐蔽化、操作手段多样化、操纵期间短线化、操纵行为跨境化、技术策略复杂化等,但相关的法律供给、执法权限、监管资源都相对不足。

  今年前10个月,中国证监会共公布了对140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其中23宗属于操纵市场。

  纵观这些违法案件,五大特征成为市场操纵“杀器”。

  其一,是将一种或多种传统操纵手法与新产品、新业务、新技术、跨市场、跨边界等新事物、新情况相嫁接,操纵形式不断翻新,取证、认定难度大增。被称为“超级牛散”的金建勇通过开发使用快速交易软件,集中持股优势大量连续交易“国海证券”,加剧市场空头气氛,引发投资者恐慌性跟风抛售,就是这方面的典型。

  其二,是不少个人大户操纵手法凶悍,在敏感时点进一步加剧市场波动。部分被查处的“超级散户”沉浮股市多年,投资经验丰富,资金实力雄厚,操纵股票涉及多只走势诡异的“妖股”,引发市场极大关注。

  其三,是操纵行为人利用融券、场外配资等杠杆融资撬动巨额资金,放大违法收益。以伞形结构化信托产品为例,融资杠杆效果明显,可以形成相当突出的资金优势。这类案例的典型就是中鑫富盈、吴峻乐合谋操纵特力A、得利斯股票价格案。通过连续大量买入,一个多月的时间里,“特力A”从低点至最高点涨幅超过400%,被称为“两市第一妖股”。

  其四,是有的私募基金、咨询机构和人员与上市公司内外勾结,打着“市值管理”的旗号操控信息披露节奏和内容,滥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破坏投资者信心。

  其五,是通过本地或跨境程序化交易高频双向申报、频繁撤单甚至自成交,滥用技术优势操纵市场。

  大同证券首席投资顾问郑虹表示,随着操纵市场新特点的出现,以及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对外开放,执法面临的任务会越来越重,这对监管层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方面,迫切需要监管层加强对这些行为的打击,另一方面,需要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合作,有效打击市场乱象的“七寸”,维护市场“三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