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撞人致死 男子选择“一命抵一命”跳楼坠亡

06.08.2015  13:11

  8月5日,株洲芦淞区栗塘村,面对孙子陈勇的意外身亡,81岁的许娭毑悲痛不已。图/潇湘晨报记者金林

  驾车撞人致死 男子选择“一命抵一命”跳楼坠亡

  8月2日,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谭家塅公交车站旁发生一起车祸,一辆面包车撞上一台摩托车,摩托车驾驶员陈勇车祸中身亡,肇事者钟某此后跳楼自杀,他说“愿意一命抵一命。”

  一场车祸改变两个家庭命运。被撞身亡的摩托车驾驶员陈勇是家中独子,已到中年的父母成了失独家庭。肇事者钟某则选择跳楼结束年轻的生命。逝者已去,钟某的自杀并不能改变事实,且从法理来说,“一命抵一命”的方式也完全站不住脚。

  8月2日晚上8点多,株洲市芦淞交警大队的电话突然响起,电话那头传来的是一名男子的声音:“我愿意一命抵一命。”

  该男子说,自己是当天凌晨一起车祸的肇事者,目前在株洲市芦淞区佳帝酒店,正准备跳楼。

  警方接电话后紧急赶到现场,但赶到后发现,该男子已从高楼坠下身亡。警方确认,跳楼男子正是当天那起交通事故的肇事逃逸司机钟某。

  这一切是怎么发生的?

   事件 肇事20小时后跳楼轻生

  事件还得从8月2日当天的一起车祸说起。

  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谭家塅公交车站附近的监控显示:8月2日凌晨0点20分32秒,一辆面包车撞上了一台摩托车。面包车速度很快,撞上摩托车后未做停留直接逃逸。

  事发地附近,多位居民表示听到了巨大的撞击声,一女士出门查看时,发现公交站牌旁躺着一男子,前方不到100米的位置躺着一台摩托车。

  负责调查此事的芦淞交警大队事故室主任周喜爱介绍,警方很快锁定嫌疑车辆。当办案民警联系该车的司机钟某时,后者称“是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没有撞人”,并表示愿意配合警方调查。

  随后,民警在荷塘区一家车辆维修点找到嫌疑车,并发现面包车前挡风玻璃上有头发。民警再次联系钟某,发现对方已关机。

  当天晚上8点多,一男子突然联系芦淞交警大队,说自己是凌晨车祸的肇事者,目前在芦淞区佳帝酒店准备跳楼,“愿意一命抵一命”。

  周喜爱回忆,当民警紧急赶到现场时,男子已从高楼坠下。警方确认,跳楼男子正是肇事司机钟某。

  警方透露,坠楼前,钟某还曾向亲友发送“轻生”的短信。

  佳帝酒店保安龙先生介绍,“(钟某)开了房,31楼,窗户都是封死的,他是撬窗跳下去的。”目击者称,死者看起来还很年轻,30多岁的样子。受害者家属曾怀疑,肇事车辆并非钟某所有。8月5日,记者向芦淞交警大队求证时,对方表示案件还在继续调查之中,暂时不便答复。

   责任 车祸遇难者家属表示不追究

  8月5日下午两点,一天中最热的时候,潇湘晨报记者赶到靠近太子路的株洲市芦淞区栗塘村陈家,在车祸中去世的摩托车驾驶员陈勇的父亲陈志龙正在忙着料理后事。

  “我现在不去想那些事,肇事者跳楼了,也不想去追究什么。”陈志龙说,他们选择8月6日这天让儿子入土为安。

  谈到肇事者跳楼,陈勇的奶奶许娭毑表示不能理解。“想不通他为什么要走极端,家里的父母该怎么办?如果有困难,我们会体谅的,也不会霸蛮为难他。”许娭毑向记者询问肇事者的情况,并表示希望两家能够交流一下,“他们家里情况肯定也不好,交警要是告诉我们对方的信息,我们还可以去看看。”

   观点 交通肇事不能以命抵命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董事、湘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陈平凡表示,“一命抵一命”这种说法不成立。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等有关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肇事者将受到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如因逃逸造成人员死亡的,将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肇事者主动给交警部门打电话承认事实,可依法认定为自首。如果事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在法院审判时可以获得酌情减轻处罚。”

  陈平凡也强调,肇事司机自杀,其刑事责任不再追究,但民事责任不能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