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摆渡撞船致两人溺亡 横县一船夫一审获刑三年

28.03.2015  13:38

酒后摆渡撞船致两人溺亡

横县一船夫因交通肇事罪一审获刑三年

      广西新闻网 -南国早报记者  彭宁莉  通讯员  黄健

        南宁市横县六景镇的船夫黄某,酒后驾驶不具备夜航条件的渔船非法载客,结果与一艘运砂船相撞,导致两名女乘客溺水身亡。3月2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黄某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黄某因不服判决,已上诉。

        事件  船只相撞两人溺亡

        去年5月的一天,黄某接到一名女子的电话,对方说当天晚上8时许,有5个人需要乘船到六景渡口。黄某知道海事部门规定不准夜航,却仍然答应下来,并谈好收取30元渡江费。

        与朋友喝酒喝到一半的黄某接到女子电话后赶到船上,带着陆某等5名女子朝六景渡口方向驶去。当渔船横渡过江时,右方驶来一艘由李某驾驶的运砂船。因黄某未及时发现,造成渔船后侧与运砂船相撞,渔船侧翻,黄某和5名乘客全部落水,其中两名女乘客溺亡。

        黄某供称,这艘渔船是他在2009年用钢板焊接的,主要用于捕鱼,在渔政部门登记过,尚没经过相关部门审核,不知核载人数,也没有安装照明设备。

        庭审  水上事故谁负主责

        2014年12月,横县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黄某及其辩护人则认为,李某驾驶的运砂船严重超载,占道逆行,夜间行驶未开灯光,且运砂船未按规定配备足够人员,通过渡口未打开探照灯加强瞭望,紧迫局面形成后,也未采取鸣笛等适当措施。因此,黄某不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判决  交通肇事判刑三年

        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南宁海事局对此次交通事故的认定,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不具备夜航条件的渔船,冒险非法载客,在航行中未能保持正规瞭望,在紧迫局面形成后所采取的措施不当,这些都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

        而驾驶运砂船的李某未能保持正规瞭望,在紧迫局面形成后,虽然立即采取了全速倒船的措施,但始终没有鸣笛警告,提醒对方注意,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负次要责任。且该调查结论已依法告知事故双方当事人,双方当时均对该调查结论无异议。

        按法律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黄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此外,黄某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驾船非法载客发生撞船事故致二人死亡的事实,属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黄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