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男子利用支付宝快捷支付盗走19万余元

22.12.2014  13:41

摘要提示:   支付宝原是方便大众的第三方担保付款平台,可一旦个人信息泄露,就会存在被窃取账户资金的危险。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近日发生一起通过骗取他人身份和银行账号信息,利用支付宝快捷支付方式提取他人账户19万...

  支付宝原是方便大众的第三方担保付款平台,可一旦个人信息泄露,就会存在被窃取账户资金的危险。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近日发生一起通过骗取他人身份和银行账号信息,利用支付宝快捷支付方式提取他人账户19万余元的盗窃案件。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决,被告人覃有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缴获被告人作案使用的电脑、手机、银行卡等工具,予以没收。

  2013年6月27日,覃有信利用网名为“如日中天”(后更名为“无限未来”)的QQ,与广西雄基伟业广告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客服“河池雄基业务”联系,以每期30元的价格,委托雄基伟业广告公司帮他刊登一则“出资找合作”的广告,内容为:本人出资寻求有生意项目的老板一起合作,只要有投资项目,50万元以内本人出钱投资,利润双方协商分配。

  广告刊出后一个月,被告人覃有信接到莫先生电话,称其有投资石油的项目,正寻求合伙人。覃有信以要了解情况为由,让莫先生提供了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同年8月1日,覃有信假称合作有风险,怕亏本,只愿意无息贷款给莫先生,莫先生以为遇到贵人,欣然同意。此时,覃有信又电话告知莫先生,已经准备好钱了,但要求他到银行新开一个账户,存入5万元,以证明经济实力。并假称,为及时收到开户者存钱进银行的信息,要求莫先生开户的联系方式上登记他提供的电话号码。求款心切的莫先生信以为真,便到银行开通了账户,存入5万元。

  得知莫先生存好钱后,覃有信立刻在自己的电脑上,用莫先生的身份资料注册支付宝账户,并使用快捷支付方式,将莫先生存入银行账户的5万元转入一个名为“黄明灵”的支付宝账户上,并分批提取到不同的银行卡内。

  除了莫先生外,覃有信还通过上述方式,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期间,将多名受害人共计14万余元的资金,转移到自己的账户。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覃有信的出租屋内,搜查到多部手机和多张银行卡。

  被告人覃有信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将存有全部犯罪所得的银行卡交给公安机关,返还给上述各被害人。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覃有信涉嫌犯盗窃罪,起诉到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庭审时,被告人覃有信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自己是诈骗,不是盗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有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刊登虚假广告,以无抵押贷款或寻找生意伙伴为名,骗取被害人的身份资料及银行卡账号,后通过支付宝快捷支付方式占有被害人钱财,欺骗行为系为秘密窃取创造可行条件,欺骗是盗窃的辅助手段。被告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95,47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有信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

  对于被告人覃有信认为其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的问题,法院认为,认定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自愿交出财物。本案被害人将钱存入自己的账户中,是为了证明自己的经济实力,并没有交付钱财给覃有信的意愿,被告人覃有信在获取被害人钱财时,亦未告知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同意,而是采取偷偷转账的方法,因此,被告人覃有信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其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但考虑到覃有信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的讯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且归案后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且根据覃有信犯罪情节,对其量刑适当,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