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环保局推进简政放权 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

19.01.2016  11:39

  自治区环保厅分别于2014年3月和2015年10月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将大量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至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时明确“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厅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办法并结合当地情况提出,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为适应新变化,同时也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和河池市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河池市环保局于2015年12月30日印发了《河池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并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施行。

  《办法》修订原则,一是将全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和部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交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二是对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明确规定不得下放的项目予以保留,将部分建设内容简单、环境影响小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办法》修订后总共下放了涉及包括水利、农林牧渔、煤炭、电力、金属制品、机械电子、轻工、城市交通设施等在内的18个大方面67个类别的审批权限。

  下一步,河池市环保局将积极指导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下放环评审批权限的承接工作,确保“放得下、接得住“。同时,积极帮助和指导企业做好项目建设前期工作,重点项目提前介入,安排专人跟踪服务,使环境管理融入项目实施全过程,确保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在执行中不走样、不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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