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细化政府采购评审复核工作程序

01.09.2016  14:06
  8月份,南宁市财政局在对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个别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评审现场未完成法定工作程序,导致在合同见证环节、甚至在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时方才发现中标供应商未依照采购文件的规定格式对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这一情况反映出个别采购代理机构未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的组织职责,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效率。

  为加强评审工作管理,提高评审工作质量,我局专门针对上述情况于2016年8月19日印发了《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评审现场做好复核工作的通知》(南财采〔2016〕119号),要求各采购代理机构切实采取控制措施,通过完善评审程序、明晰工作职责,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一是要提醒评审委员会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二是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应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三是要制作复核要点清单,供评审委员会检查有无遗漏应复核的情形;四是要在评审报告中如实记载是否已完成复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