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工作与党的领导关系研究

18.11.2014  19:42

政法工作与党的领导关系研究

百色是那坡县检察院 曹冬儒

 

 

 

  政法机关是执政党执政的工具,政法工作必须在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开展工作,面对“改革、发展、稳定”全党工作的大局,政法工作必须把支持改革、服务发展、维护稳定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只有这样政法工作才能保持坚定的政治方向,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实践告诉我们:党的领导是政法工作的灵魂。

  一、服从党的领导,听从党的指挥,是政法机关的天职

  政法工作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特殊的政治使命,既是执政党执政的工具,又是维护一方稳定安宁的基石,既要服从服务于全党工作的大局,又要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面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大局,政法机关必须牢记只有服从党的领导,听从党的指挥,政法工作才能坚持坚定的政治方向,保持旺盛的革命斗志,才能为共产党的执政事业作出自己的贡献。因此,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抓大放小,为政法机关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领导重心应当是政治、思想、组织的宏观领导,抓大事,谋长远,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一)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没有党的领导,政法工作就会偏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做好政法工作的根本政治保证。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飞速发展,改革不断深入的时期,社会矛盾凸显,不稳定因素突出,对敌斗争形势严峻,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政法机关要进一步充分认识坚持党的领导的极端重要性,自觉地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增强坚持党的领导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政法工作的正确方向,切实增强政法部门和政法干部队伍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自觉地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法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

    (二)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建设高素质政法队伍。党领导政法工作,首先要抓好政法队伍建设。为了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政法干部队伍,必须对政法队伍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严格监督。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引导政法干警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加强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抓好政法人才工程建设,完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不断加强和改进政法机关党的思想作风建设,增强服务意识,做到热情、高效服务,坚决杜绝“冷硬横推”和“四难”现象,努力改变不思进取、无所作为的想法和做法。

  (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推动政法工作科学发展。党的领导,是推动政法工作科学发展的坚强组织保证。政法各部门的重大问题、重大案件、重大决策和重大部署,都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在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党委(党组)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增强党委(党组)班子的凝聚力、向心力。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干部政策,加强党管干部工作,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真正把信得过、靠得住、能力强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为党工作,为人民服务。

  (四)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消除两种错误倾向。司法实践中,由于政法领导干部的水平、能力、阅历的差异,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管理效果也各不相同。有的工作能力强、法律业务水平好的政法领导,在领导政法工作中的作用就显得明显,而有的则不能很好地协调政法机关的事务及案件,更谈不上政法领导职能的发挥、管理政法工作的权威了。因此,坚持党的领导,要消除两种错误倾向:一是政法机关个别领导重视各条的领导,忽视块块的领导,把地方党委领导、关心、督促政法部门工作,当作干预司法的问题。二是个别地方党委领导对政法部门业务上的事管的多,政法上的重大问题抓的少。要明确党的领导是总揽全局,不是包办具体事务,更不是代替政法机关对具体案件进行定性和处理。要集中精力抓好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做到总揽不包揽、协调不代替,解决好党对政法工作领导什么和怎么领导的问题,要从机制、保障、队伍建设上为政法机关行使职权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支持改革,服务发展,维护稳定,是政法机关的首职。

  “改革、发展、稳定”是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必然是政法工作的大局。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社会安定、稳定与和谐发展。要高度重视和不断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政法各部门在维护国家安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打击预防犯罪、管理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政法工作面对改革、发展、稳定带来的繁重的工作任务,必须要把支持改革、服务发展、维护稳定作为政法工作的首职。

  (一)支持改革,首先要保护改革。改革是当代中国的主旋律。面对改革改制,政法机关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支持。一要旗帜鲜明地支持企业改革改制。对妨碍改制、破坏改革的人和事,政法机关必须运用法律手段予以制止,使企业改革改制有一个稳定的环境,这样改革改制才能顺利进行。要严厉打击村霸、地霸和行霸,优化企业周边治安环境。对蓄意扰乱、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生活秩序的行为,要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并帮助企业建立健全长效安全防范机制,保证企业安心经营。要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不轻易传唤、拘留企业法定代表人,不轻易冻结企业账户和资金,不轻易对涉及企业的案件曝光,不因办案间断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因办案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防止发生查办一起案件影响企业声誉、损害企业利益,甚至搞垮一个企业的问题,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二要把促进农村改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结合新农村建设,要服务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全面推进新农村改革,促进新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努力提高农民的安全指数和幸福指数。三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抓住政法工作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以及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从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影响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入手,加强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制约,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

  (二)服务发展,首先要支持发展。面对经济的快速发展,政法机关一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围绕经济建设的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做好服务,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对阻碍重点工程建设的人和事,政法机关必须深入一线,配合有关方面做好法制宣传,做好矛盾化解,使经济建设有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要克服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等狭隘思想,切实解决工作中推诿扯皮和越权执法等老百姓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努力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高效的法律服务。二要把全力服务企业发展、服务园区建设、服务项目推进,把改善民生、维护民权、争取民心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利民原则,落实惠民措施,搞好便民服务,大力推进民生工程。要围绕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认真分析经济生活中产生的多样化的司法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三要经常组织政法干警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听民意、访民情、排民难、解民忧,增进群众感情,赢得群众的支持。要主动邀请群众代表来政法机关了解、参与政法工作,为政法工作提意见、当参谋、做后盾,使政法工作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基础之上,提高群众对政法工作的参与率和知晓率,提高政法工作在群众中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四要牢固树立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观念,平等地对待所有被执法对象,让司法文明实实在在地体现在每位政法干警的每一个执法活动的细节上,充分发挥政法机关对人权保障事业的推进和保障作用。要把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统一起来,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依法惩治犯罪者、支持改革者、保护创业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努力实现办案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的高度统一,充分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司法实践证明:政法机关既不能离开服务单纯办案,也不能离开政法职能搞服务,而是要全面准确地履行政法职能,更好地为全党全国的工作大局服务。

  (三)维护稳定,首先要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基础和条件。维护稳定是政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政法机关切实履行职责。一要坚定不移地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积极探索建立“严打”斗争长效工作机制,及时、准确、有力地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实现“命案必破、黑恶必除、匪霸必打、逃犯必追”。二要建立社会治安形势分析研究、风险评估机制。要注意研究新形势下政法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密切关注社会治安动态,将矛盾化解在源头,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不稳定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充分调动政法机关各方面的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三要完善“大接访、大排查、大调处”机制。对每一起涉法上访案件实行全方位控制,完善快速处置联动机制,实行限时处置、问责制度,有效地避免和减少当事人反复信访、重复申诉、久诉不息和越级上访的发生,防止和克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被动局面。四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要强化维权意识,切实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老弱病残、聋哑人、妇女、儿童、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重视法律对弱势群体在实体和程序上的特殊规定。要更加注重运用经济、教育、行政、法律、政策等多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切实增强全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全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

  三、主动请示报告工作,主动接受领导监督,是政法机关的本职

  (一)政法机关主动请示报告工作,是赢得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的力量源泉。政法机关要坚持及时向党委报送政法工作、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物质装备及基层组织建设等重大工作及一系列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安排意见及整个活动的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以及报送各种文件、信息简报、政法工作动态等各方面情况,并做到重大事项、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主动征求和听取党委的指示意见,确保上级党委、上级政法机关及党委、人大、政府各种会议、文件、指示、决定、决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得到迅速的贯彻落实。同时,对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要积极向党委请示汇报。党委、政府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支持政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干预、代替政法机关对案件的定性处理。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对重大部署、重大问题、涉及社会政治稳定的敏感案件等,政法机关要充分讨论,统一认识,切实保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要督促和引导政法机关建立和完善各种内部监督机制和错案责任查究机制,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

  (二)政法机关主动接受领导监督,是不断提升政法队伍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的关键举措。“己不正,焉能正人”。作为执法者,政法机关要切实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充分认识接受监督既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证,也是防止和纠正执法不公、执法违法的途径,更是对政法干警的帮助、支持和关爱。要将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执法办案的全部活动置于各方面的监督之下,建立严密的自我防错纠错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健全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机制,多管齐下运用党的监督、人大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各种监督形式,使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及时了解政法工作,经常倾听意见、批评和建议,更全面、更广泛、更自觉、更主动地真诚接受监督,保证廉洁、公正执法。

  (三)在具体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一要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独立办案的关系。党的领导与坚持独立办案不是一种互相否定、互相排斥的矛盾对立关系,不能在思想上将坚持独立办案与坚持党的领导对立起来,要认识到独立办案不是排斥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只会更好地促进政法工作,更好地保证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如果没有党的领导和支持,单凭政法机关,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时是很难办到的。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政法机关才能排除遇到的各种阻力,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干涉,才能真正做到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要坚定不移地把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独立办案统一起来,把严格执行法律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统一起来,把开展政法工作同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统一起来。二要正确处理好接受地方党委领导与接受上级部门领导的关系。上级部门领导主要是业务上的领导和指导,是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对各个环节的每一个执法行为的直接领导、指导和督查,也有的是在法律程序上的递进。特别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实体和程序上业务把关,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方面,上级政法部门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地方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总揽全局,是经常听取政法各部门工作汇报,参加政法工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深入到政法机关和基层调研、现场办公,帮助解决政法机关在工作及基层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支持政法机关搞好各项工作,充分发挥政法各部门的主观能动性。同时,政法机关的上级部门也要注意与各级党委经常沟通工作情况,主动争取支持和帮助。要防止对党委领导或者上级部门领导的指示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的态度,克服阳奉阴违、欺上瞒下、顶着不办的做法,以及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思想,深刻认识坚持党的领导与接受上级政法部门领导的一致性,坚决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敷衍塞责、变相应付的情况发生。三要正确处理好政法机关相互配合与相互监督的关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政法机关的工作原则之一,不能因为强调相互配合而忽视分工,造成职能混乱;也不能因为强调相互配合而放弃原则,导致放纵犯罪,或者伤害无辜;更不能因为强调相互制约而轻视配合,导致关系对立,互相抵消力量,妨碍诉讼的正常进行。因此,互相配合、互相监督是政法机关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互相联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辩证统一体。 四要正确处理好用足法律与慎用警力的关系。政法机关肩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巩固政权、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顺利进行的重要职责,法律赋予了政法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各种权力。政法机关要以法为重,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用足、用活法律,严格执法、刚正不阿、公正办案、清正廉洁。而不能滥用权力,执法犯法、贪赃枉法,要克服司法腐败,防止越权办案、以案谋私、压案不办、执法不公等腐败现象。要站在党委领导角度考虑问题,通过履行执法职能,运用法律手段和法律措施,多解决一些党委关注、想解决又解决不好的问题,靠实实在在的工作赢得信任与支持。但不是所有的工作政法机关都要介入,都能采取法律规定的强制手段和措施。出警要有理、有据、合法,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职责,坚决安排警力快速处理。对党委要求但出警于法无据的事项,政法机关要慎用警力,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政法工作不能越俎代庖、大包大揽,要把有限的警力用在刀刃上。

  实践告诉我们:政法机关接受党的领导必须坚持向党委及时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必须树立主动接受党委领导监督的工作自觉性,必须出色完成党委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只有这样,政法工作才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才能充分调动政法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为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作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