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助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廖欣)根据近年来救灾情况调整各响应级别指标,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昨日上午,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版),目前已正式实施。2012年11月15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通过建立健全广西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 I、II、III、IV四级。新预案根据广西近年来救灾工作的实际情况,主要对因灾死亡人口、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以及旱灾需救助人口等指标的下限进行调整。同时也规定,当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例如,根据旧的应急预案,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紧急转移安置或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启动III 级响应。在新预案中,这项指标调整为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
根据新预案,自治区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市、区)、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民政厅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民政部报告。同时,新预案增加了“当与我区毗邻国家或毗邻省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自治区内应急救助工作”的表述。
据了解,去年,南宁市全市受灾人口395309人(次),直接经济损失11488.99万元,南宁市各级民政部门投入救灾应急资金(含物资折款)135万元,有效保障了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新预案中,除了要求合理规划、建设自治区、市、县、乡四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外,还明确了社会力量参加救灾工作相关内容。进一步强调指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重要性,充分发挥乡镇、村委会、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编辑:蒋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