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印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救助金最高为低保五倍

29.10.2015  10:04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孟娟娟  廖欣)昨日下午,记者从南宁市民政局了解到,《南宁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印发实施。《办法》细化了救助对象的范围、条件和救助情况等内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都可申请救助。

  此次修订的《办法》对于救助的对象更为细化,因多种原因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也可以申请救助。

  在原《办法》中,救助对象确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低收入家庭。新《办法》将救助对象扩展为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办法》中还特别解释,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包括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居民,以及无本市户籍与居住证、在南宁市辖区范围内生活无着的人员。

  新《办法》首次对不予实施临时救助的范围和群体进行了明确:一般个人及家庭名下拥有大额财产、保险、有价证券、营运车辆、商铺、出租性住房及其他可以转换或者作为家庭经济来源的;个人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其他经县(区)民政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核定不予救助的情形。

  特别指出的是,考虑到目前许多家庭因长期基本医疗费用开支巨大造成生活困窘,因病致贫现象普遍存在的情况,在新《办法》中增加了“因罹患门诊特殊慢性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即首次将部分“支出型困难家庭”纳入救助范围,作为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等救助制度的补充,进一步托实困难群众的生活底线。

  根据救助对象造成生活困境的原因不同,以及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不同,《办法》详细规定了救助金的发放标准,最高可以按照当地现行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00%发放救助金。如个人或家庭因火灾等意外事件造成财产严重损失,或家庭丧失主要或全部经济来源且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的救助金按当地现行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00%计发,低收入对象的救助金按当地现行城市低保月标准的400%计发,除上述类型之外的一般个人及家庭的救助金按当地现行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00%计发。低保家庭因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救助金按照不高于当地现行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00%计发。其中,因子女教育费用开支忽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按家庭成员当年考取全日制大专或本科的人数多少按照低保月标准的100%至300%发放救助金。

  如何申请

  ●有南宁市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

  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发放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当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并按规定填报、提交相关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非本市户籍且不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

  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编辑:韦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