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未抵现场伤者殒命 是路况险恶还是见死不救

23.12.2014  02:24

医院救护车未抵现场,一乡村伤者因抢救时机延误不幸殒命

是乡村路况险恶 还是医院“见死不救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通讯员黄河清

农村妇女蓝秀花(化名)在修筑屯级公路时不幸被砸伤,都安瑶族自治县某医院接到求救电话后,派救护车及医务人员前往施救。可到离伤员受伤的事发现场约10公里处时,因路况险恶,救护车不敢贸然往前行驶,要求家属将伤员送到救护车停放处,可惜因延误,最终不能挽救蓝秀花的生命。死者家属以医院“见死不救”为由将医院告上了法院,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18.5万余元。

称路况险恶

救护车未抵现场救人

都安县境内洼地密布、石山连绵;而弄长村地处深山老公式,是都安县最为偏僻的山村之一,道路崎岖险峻,村民出行异常困难。

2012年9月12日下午3时许,蓝秀花在弄长村吹坳口参加修筑屯级公路时,不幸被滑落的巨石砸伤身体的左下肢等部位,伤情非常严重。蓝的家属紧急拨打都安县某医院急救中心电话要求出诊。医院于当日下午3时53分接到求救后,约5分钟后出动了一辆救护车及医务人员从县城出发前往施救,并于当晚6时20分驶到离事发现场约10公里的德雅代销店门前停下,由于路况险恶,救护车不再前往事发现场。

救护车司机先后与死者家属派来的两批带路人员说明,因前方路况不好,救护车最多只能开到德雅村代销店,不敢冒险再往前行驶至事发现场,并要求他们将伤员送到救护车停放处。

无奈,死者家属和队上群众辗转请到了一辆工程车,一路颠簸着将蓝秀花从事发现场送出来。当晚8时10分,蓝被送到救护车停放处时,经医护人员检查,蓝已无生命体征。出诊医务人员虽积极施救,但已无力回天。

诉“见死不救

家属向医院索赔

事发后,死者家属悲痛万分,在向有关部门申请要求解决赔偿相关事宜未果后,以医院“见死不救”,导致蓝秀花延误诊疗良机而死亡为由,于2013年6月5日诉至都安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医院赔偿死者蓝秀花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8万余元。

在法庭上,原告死者家属认为,原告与被告医院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已经成立,医院的救护车开到德雅村代销店后拒绝驶去事发现场接伤者,而前方没有都安县交通局、安监等相关部门在该路段设置“此路禁止通行”的牌子,是医院“见死不救”的故意行为,致使伤者蓝秀花延误诊疗良机而死亡。

被告医院辩称:1.该医疗服务合同与一般合同是有区别的,死者家属的求救电话是一种邀约,被告只是心意上的一种口头回应,并没有明确一定要到相应地点,具体是要看道路能否正常通行,被告并没有明确承诺到具体的地点,因此,死者家属与被告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并未成立;2.从县城到德雅村这条路的路况相当险恶,该路段多项硬性指标均达不到技术要求,根据在养公路相关标准,救护车应禁止在该路段上行驶,但被告在这样的情况下,依然将救护车驶至德雅村代销店。因此,假设该合同成立,被告也不存在违约。同时,因道路路况原因致使救护车不能通行成为被告的免责法定事由,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不可抗力

医院无需担责

都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接到死者家属要求出诊的求救电话后,出动救护车及医务人员前往施救,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德雅至弄长公路属等外公路,路况较差,从德雅代销店往弄长村委会方向的路段等多处塌方,其中有两处的路基的宽度只有220公分和250公分,与交通部文件交公路发〔2004〕372号附注的《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的多项硬性指标均达不到技术要求的标准。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主观上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上述客观情况,致使被告的救护车不能驶达蓝秀花受伤事发地点。

法院据此认为,被告的法定免责抗辩理由成立。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也已尽了最大的努力,在主观上也没有放弃抢救伤员的意念,在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并已及时通知死者家属及死者家属方的相关人员,对此,死者家属也应理解被告的工作。

近日,都安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死者家属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