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聚不好散男子强奸前女友后获刑三年

04.01.2015  20:49

摘要提示: 中新广西网1月4日电 (罗彩萍)广西武宣县2014年7月发生一起强奸案件,男子张某将前女友约出来散步后,不顾前女友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广西武宣县法院4日审结此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强奸罪成立,...

          中新广西网1月4日电 (罗彩萍)广西武宣县2014年7月发生一起强奸案件,男子张某将前女友约出来散步后,不顾前女友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广西武宣县法院4日审结此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强奸罪成立,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据介绍,2013年6月张某与李某在网络上认识,随后俩人发生为情侣关系。2014年春节后,李某到广东打工,便与张某分手不再往来。

          2014年7月23日晚上11点,张某登陆QQ后发现李某在线,通过聊天得知李某已经回到了武宣,张某便邀请李某到街上吃夜宵。零时许,张某邀李某到县城的公园里散步,在公园内的树林里,张某强行亲吻和抚摸李某的私处,遭到李某的强烈反抗,在反抗的过程中,李某的手机掉在了地上,张某捡起手机并收入自己的口袋。因有人从附近经过,张某用摩托车搭载李某到公园的厕所边,后抓住李某的手把李某按在摩托车上,不顾李某的反抗,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

          遭到性侵后,李某向张某要回自己的手机,张某不给后,李某跳下了附近的鱼塘,附近经过的群众将李某救起并打电话报警。

          案发后,张某的家属赔偿了李某经济损失5000元。在法院庭审过程中,张某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愧疚。

          1月4日,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成立。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张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5000元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广西武宣县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