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行政许可决定书 (桂文许字〔2016〕144号)

15.12.2016  03:02

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你局于2016年12月8日以文件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的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柳州市张翀及其母亲墓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你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厅意见如下:

一、所报《柳州市张翀及其母亲墓维修方案》编制基本符合相关规范,符合文物保护要求,我厅原则同意该方案。

二、对该方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应注意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文物保护原则,进一步加强现状勘察和研究,补充、深化文物残损程度及病害情况评估,明确病害种类、状况,提高保护措施的针对性;

(二)维修应以本体保护为主,优先维修保护张翀墓;

(三)明堂、小明堂、拜台地面原用素水泥铁板收光,应改用三合土或素土铺平夯实;

(四)对因墓葬本体结构安全需要确需进行局部、小范围修补的,应采用同原材料一致或相近的材料和灰泥浆,使用传统工艺,并保留原形制;

(五)环境整治应注意保持文物原有风貌,步道、台阶等尽量不使用水泥等现代材质,如确需使用水泥,应做适当处理,与环境协调;

(六)绿化设计避免园林化倾向;

(七)根据修改后的保护措施和实施范围,重新核定工程量及预算;

(八)我厅只负责维修设计方案审核,不负责施工图纸审核,应补充设计图;

(九)进一步校核文字和图纸。

三、请你局组织相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维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核准后实施。实施前应先征求墓主后人意见。施工过程中请加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人员财产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

2016年12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办公室                                            2016年12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