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东兰县三举措开展“放管服”改革和生态 文明建设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20.09.2017  20:29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涉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7〕167号)、《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河政办电〔2017〕160号)和《河池市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河法制函〔2017〕2号)等文件精神,东兰县从8月中旬开始,针对截止全县2017年6月30日县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开展“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清理,该县有32个单位(部门)上报清理材料,上报涉及“放管服”已废止规范性文件3份。经审查,上报的三份规范性文件均不属于“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因此,该县没有涉及“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做法是:

一、高度重视,积极安排部署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涉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7〕167号)下发后,该县高度重视,及时安排部署。8月11日,印发了《东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涉及的规范性文明清理结果的通知》,明确了相关的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要求各单位(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清理工作。

二、全面清理,工作重点突出

按照谁起草、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要求各相关单位(部门)逐项研究梳理,将这类规范性文件中主要内容与“放管服”改革决定不一致或者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放管服”改革决定不一致或者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要予以修改。确保“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各项改革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三、加强指导,保证清理质量

鉴于各相关单位(部门)少数工作人员对这类规范性文件把握不够准,公文规范处理程序不清的现状,该县指定县政府法制机构加强信息沟通,提出指导意见,帮助各相关单位(部门)开展清理工作。一是积极协调指导。对清理工作中部分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需要部门协调配合的,积极做好信息沟通;对拟修改、废止和已修改、废止等清理结果进行诠释,做好业务上的指导;根据清理工作的要求,对这类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进行审查,准确界定清理结果。二是跟踪督促检查。组织力量对各相关单位(部门)清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这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整体情况,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