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文物系统扶贫济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文物系统扶贫济困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由北京国文琰文物保护发展有限公司捐资发起的、由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实施的首个文物系统扶贫济困专项基金。该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全国文物系统因病、因灾、因突发事故造成严重生活困难或因工受伤致残的干部职工,对他们给予一定的资金帮助。为规范基金管理使用,体现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二条 全国文物系统行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及受聘于文物部门的文物保护员、长城保护员。夫妻双方均在文物系统工作的,只一方享受补助。
第三条 补助向基层倾斜。优先补助在文物保护技术、工程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干部职工。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四条 申请采用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基金会审定的方式。困难职工个人首先按本管理办法要求如实填写《文物系统扶贫济困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专项补助申请表》;由职工所在单位或工会对申请表内容进行核实,签注核实意见。困难职工所在单位为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的,申请表直接由该单位报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县处级以下的单位,则由上级(县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本会
第五条 本会倡导困难职工所在单位对困难职工积极开展众筹、互助和单位组织内部募捐、单位补助等形式给予补助。困难职工所属单位在申报时应将补助情况填入申请表。
第六条 根据补助审核需要,申请人须提供医院收费单据或其它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各类申请于每年11月份集中进行申报,申报期为40天。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材料审核与评定,评定名单将在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网站进行公示。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补助范围:
包括重大灾害补助、因公受伤致残补助、突发事故补助、大病补助等。
第九条 补助条件:
职工本人或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发生突发意外事故、罹患重病致使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或职工本人因工受伤致残的。
(一)重大自然灾害补助:因发生地震、洪灾、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导致个人及家庭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
(二)突发意外事故补助:因火灾、交通等意外事故造成个人及配偶、子女受伤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重大疾病补助
职工本人患有重病,医疗费自付部分累计达到万元以上,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职工本人因工致伤致残的,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工伤鉴定材料,按工伤残疾等级进行补助;
(五)亡故家庭补助
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故及大病造成的职工或其配偶、子女亡故的。
第五章 补助标准
第十条 重大自然灾害补助。根据个人及家庭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的情况,一次性补助人民币5000—10000元。
第十一条突发意外事故补助。根据个人及家庭财产受到损失的情况,一次性补助人民币5000—10000元。
第十二条重大疾病补助。患病职工医疗费自付部分累计达到万元以上、造成生活困难的,补助标准为职工本人自费额的40%,最多不超过1万元。职工家属患病的,补助标准酌减。
第十三条工伤致残补助。职工本人因工伤致残的,根据相关部门认定的工伤等级,一次性补助人民币5000元、10000元或20000元。
第十四条亡故家庭补助。职工失去未成年子女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职工本人因工去世的,最高给予补助2万元。
第六章 评审与监督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评审。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组织7-9人成立评审委员会,聘请2名社会监督员并特邀国家文物局人事司派员出席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于每年困难职工申请补助时成立,一年一换。
第十六条经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的困难员工补助名单,将在我会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的,由我会财务部门于次年春节前将补助款下发个人账户,并将补助名单和补助发放情况于我会网站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七条违约处罚。每年我会组织开展随机抽查工作,一经发现有单位填报不实信息或弄虚作假的情况,取消该单位再次申报的资格,收回补助款并在我会网站公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文物系统扶贫济困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