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新型经营主体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近年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提出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现代化建设的部署,自治区先后出台了《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125号)、《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意见》(桂政发〔2015〕61号),提出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促进现代农业加快发展。
为加强和规范广西新型经营主体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近期,自治区制定出台了《广西新型经营主体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分配方式,提出了专项资金的监管与绩效考评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资金管理。
一是明确了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年限。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扶持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区各地加快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提高组织化程度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安排期限为2016-2020年。同时明确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农业性质的企业﹑种养大户等。
二是规定了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方式。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扶持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主要根据各地农业生产总值、产业发展情况、合作组织发展现状、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潜力、贫困程度﹑各地上年使用该项资金的绩效情况等因素分配。专项资金可以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补助方式,同时《办法》提出年度任务申报时间和条件,资金分配和下达拨付程序及管理要求等。
三是健全了资金监管与绩效考评。《办法》规定各级财政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预算绩效目标,开展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办法》明确,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报送单位:农业处 编辑:耿学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