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修订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重新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结合新预算法的各项要求,新办法作出以下调整:
一是 创新专项资金申报方式。按照中央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将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中期财政规划试点,探索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新办法要求,各设区市要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全区旅游总体发展新格局,按照“高标准、高起点”原则,提前谋划旅游项目发展,构建跨年度预算平衡的理念,并于每年7月底前上报本市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明确短期、中期乃至长期性项目资金投入需求和预期投入效果。
二是 明确专项资金设立期限。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发〔2014〕60号)文件精神,新办法对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设立期限作出规定,即专项资金设立期限为5年(2015—2019年)。
三是 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模式。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整改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的意见》(国发〔2012〕17号)有关要求,新办法对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拨付模式进行了修改,即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不再转入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专户管理和拨付,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下达和拨付项目资金。
四是 扩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根据2013年全区旅游发展大会精神及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新办法明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自治区党委、政府统筹推进的重点旅游项目开发和旅游景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增加支持旅游新业态项目有关内容。在原来财政直接补助、贷款贴息基础上,增加了以奖代补资金补助形式有关内容。
五是 强化专项资金监管机制。新办法明确,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依据。
信息报送:行政政法处 编辑:邓先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