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旅游条例大修改 跟团买到假货可向旅行社索赔

24.09.2015  09:42

  广西旅游条例第二次大修,更加突出保障游客权益

  跟团买到假货 可向旅行社索赔

  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修订草案)》提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审。这是条例继2001年制定、2008年首次修订后的第二次大修。这次修订也是对国家《旅游法》的补充和细化,其中有不少突出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亮点

  亮点一

  进店购物受骗

  旅行社需担责

  草案内容:

  旅游者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具体购物场所内购买商品,销售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失效、变质商品或者短斤少两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商品销售者或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商品销售者追偿。

  解读:

  以往遇到这种情况,旅行社通常会要求游客自己向购物点索赔。如果遇到在外地的购物点,游客需要跨地域索赔,非常麻烦。这次修订草案,新增“游客买到假货可向旅行社索赔”的规定,一方面强化旅游秩序的管理,另一方面也促进旅行社擦亮眼睛,慎重选择合作伙伴。

  亮点二

  游客自愿给小费,导游可以收

  草案内容:

  旅游者对导游服务满意而自愿给予小费的,导游人员可以接受。

  解读:

  广西这次修订,明确建立以“基本工资”和“五险一金”为主体,“补贴奖励”为补充的导游薪酬制度,保障导游的权益。允许导游收小费,但不能“伸手要”,必须以游客自愿为前提。

  亮点三

  旅游电商欺诈,最高拟罚5万

  草案内容:

  网络旅游经营者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提供真实、可靠的旅游服务信息的;

  (二)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加贴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未标明经营许可信息、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的;

  (三)未提供必要的便利,协助旅游者解决消费纠纷的。

  解读:

  随着自助游、自由行越来越火,带动了网络旅游的发展,许多人喜欢通过网络订机票、酒店和景点门票。互联网带来种种便利的同时,旅游电商与消费者的纠纷也愈发凸显。

  这次修订,专门增加了对网络旅游电商的监管规定,例如要求网络旅游经营者必须取得资质,在首页公开经营资质、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提供真实可靠的服务,遇到问题不能推诿扯皮等等,并对旅游电商需要承当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亮点四

  旅游项目如扰民,或将事前听证

  草案内容:

  对周边生产、生活可能有较大影响的旅游项目,审批前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和论证。

  解读:

  景区和旅游项目的开发会对周边居民生活产生什么影响?是否该举行听证会?修订草案中用了“可能”这一词语来表述,这意味着,不是等生米煮成熟饭,而是即将建设的旅游项目,只要有对居民生活、生产造成影响的可能性,就必须要召开听证会。

  亮点五

  公示最大承载量

  提醒游客别扎堆

  草案内容:

  景区应当及时发布承载量信息预告。景区的游客数量达到核定最大承载量的百分之八十时,景区主管部门或者景区经营者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向社会发布警示,并采取疏导、分流等有效措施控制游客流量。

  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景区游客承载量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解读:

  每逢小长假以及“十一”等黄金周,各大景区游客蜂拥而至,人山人海,极易引发踩踏及旅游安全事故。对有些景区来说,只考虑经济利益,并没有考虑景区承载量过重带来的后果。

  为避免游客拥挤造成踩踏等不良后果,修订草案新增了相关规定,要求景区科学核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待游客的标准,特别是在黄金周到来前提前给游客打“预防针”,对超负荷接待说NO。而主管部门也要对景区行为进行监管。(记者 郭燕群)

[责任编辑: 李宸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