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月1日起广西取消部分水运收费

09.10.2015  18:08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财综〔2015〕54号),对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取消部分水运涉企收费项目相关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通知》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取消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识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等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这意味着自10月1日起,船舶进出港不再需要交纳0.15-0.47元/净吨(马力)的船舶港务费,船舶临时登记、烟囱标识等注册变更也不再需要交纳相关登记费、证书费用。 

  《通知》要求,各市县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要求取消相关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据测算,取消上述收费项目预计减轻航运企业交费负担约1.1亿元,并将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助力港口及航运行业发展。 

     

信息报送:综合处                    编辑:卢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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