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执法者应是守法的标杆

25.10.2016  18:37

  “鹤壁市山城区城管的车不装车牌就上路执法……”近日,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他们经常看到没有安装号牌的执法车辆,在街头招摇过市,引起被执法者质疑。对此,10月22日鹤壁市山城区城管局一位负责人表示,近期工作量太大,现有车辆装载不完执法违规违摆物品,此举属临时启用原有弃用车辆,会尽快整改到位(10月23日《大河报》)。

  “不安车牌就上路”违反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的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该法条适用于任何机动车,执法车辆没有不遵守的道理。显然,鹤壁市山城区城管作为执法者,在查处他人违法行为时对自身的违法却浑然不觉。“仅仅整改到位”怕是法律不答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交通执法部门应当对其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说到这里,似乎问题都厘清了。不过,值得论道的还有当事单位对违法的一番解释。

  该负责人表示,使用无牌照执法车的原因是“近期工作量太大,现有车辆装载不完执法违规违摆物品,原来使用临时租来的社会车辆代价太高,每天租费就得三四百元钱,不得已才启用已经弃用的车”。按照这位负责人的说法,用无照执法车是工作需要,也迫于其他办法花销太大,所以选择了违法的法子来解决问题。

  究竟有没有其他办法,不知道,不过这个说法的逻辑和着急办事又没有停车位了所以违停一下,高速路走过了出口所以逆行一下,没找到公厕所以随便解决了一下的逻辑有一拼,都是方便自己是第一,至于是不是影响了他人,是不是破坏了秩序,都没有自己的事儿重要,而且抱着一定的侥幸心态,被查着就认栽,没被查到就当没发生。此次不同的是,曾经抱有这种心态的是被执法者,而这次却是执法者,这点可以从群众举报提到“经常看到无牌执法车”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证。

  对此,不少网友提出执法者违法应当“罪加一等”。作为执法者知法违法,确实与其以落实法律为己任的身份不符,从法理上讲,在依法公正处理的前提下应当加重惩处,只是“罪加一等”需要有法律的依据。目前对于公权力人员违法犯罪的诸多行为,已经有了从重惩处的法律依据,而且,除了国法,对党员还有党纪规章等的约束。对于这些约束,只有让权力部门和权力掌握者有所敬畏,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才能在履行公职时尤其是执法过程中树立威信,更好地执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因此,对于公众的呼声,有关立法部门有必要考虑,让执法者首先成为守法的标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