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怀疑就咬定是小偷 店员逼大妈自搜身证清白

24.03.2015  17:51

  桂林生活网讯(桂林晚报记者阳颜 通讯员李亚娟)进蛋糕房购物被当小偷,还要自己搜身以证清白,这样的侮辱令市民廖女士感到人格尊严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当即拨打了12315申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要求商家赔礼道歉。昨日,记者从丽君工商所获悉,经过工商执法人员调查,确认蛋糕房销售员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终蛋糕房负责人亲自向廖女士进行了赔礼道歉。

  记者了解到,前天,70多岁的廖女士到太平路一家蛋糕房购买萨其马,但发现蛋糕房内的萨其马快要到保质期了,于是就将手上的萨其马重新放回了柜台,打算不买了。没想到刚跨出蛋糕房,廖女士就被该蛋糕房的销售员拦住,让她把拿走的萨其马交出来。

  廖女士反复解释自己并没有拿萨其马,但销售员就是咬定其“偷”了店内的萨其马未付款,随后双方为此争执起来,围观的人也越来越多,又气又急的廖女士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一股脑把自己包包内所有物件全都倒出来让人检查,并未发现有萨其马。

  见此情况,蛋糕房的销售员向廖女士道歉,但廖女士认为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要求蛋糕房恢复其名誉并公开道歉,随即拨打了工商部门电话投诉,要求工商部门为她维权。

  丽君工商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电话后,迅速赶到现场。在听取当事双方人的陈述后,该所执法人员先批评了销售员,并向其宣讲了新《消法》第14条、第50条、第51条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有侮辱诽谤行为时,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经过教育和调解,该蛋糕房销售员和负责人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在众人的见证下,公开向廖女士进行赔礼道歉,恢复其名誉,取得了廖女士的谅解。

  在此,工商部门执法人员也提醒,人格尊严是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之一,当消费纠纷发生时,商家侮辱诽谤或非法搜身等行为都是对消费者精神上的损害,消费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无需忍气吞声,应第一时间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