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在景区游泳溺亡 管理方被判承担20%赔偿责任

09.01.2015  12:26

  南宁新闻网讯(记者韦仲达 通讯员潘知兴)游客购买武鸣县灵水风景区门票后下水游泳,不料溺水被景区救生员救上岸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家属将景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约88万元。近日,武鸣县法院审理后判决,受害人王某作为一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穿戴救生衣的情况下水游泳,导致溺水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景区未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所以承担20%赔偿责任。

  2014年5月19日21时10分,王某与女朋友在武鸣县一家旅店登记入住手续后,便一同前往武鸣县灵水风景区游览。两人购买门票进入景区后,王某当即直接下水游泳,大约22时许王某发生溺水,景区救生员把王某救上岸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就赔偿事宜协商不下后,王某的家属把灵水风景区管理处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78930.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王某作为一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没有穿戴救生衣的情况下,超过景区规定的游泳开放时间下水游泳,导致溺水事故的发生,受害人王某的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其自身应当承担损害结果最主要的民事责任。被告方武鸣县灵水风景区管理处虽然在岸上设置有警示牌、下水游泳规定和游泳须知,但对超过游泳开放时间后,仍售票允许游客进入景区游览,且对违反上述警示、规定内容的游泳者并没有加以劝阻,没有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因此,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义务,对受害人王某的死亡损害后果存在一定过错,按照其过错程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案件实际情况,法院确认被告武鸣县灵水风景区管理处对王某溺水损害结果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

编辑: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