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起家暴典型案例发布 家暴维权家人邻居可当证人
11月23日上午,西乡塘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3起家暴典型案例。目前,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法官表示,面对家庭暴力千万不要有“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受害人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3日的新闻发布会介绍了今年6月以来西乡塘区法院反家暴联动机制开展的情况。根据统计,今年6—11月,西乡塘区法院民事审判庭涉家事收案数为428件,其中涉及家暴53件;刑事审判庭共审理涉家暴刑事案件共6件,其中故意杀人1件,故意伤害3件,强奸2件。
据西乡塘区法院介绍,家庭暴力问题长期存在,但一般的暴力还没有引起重视,家庭暴力造成严重后果才被关注。引发家庭暴力的原因主要受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影响,家庭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也
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一个主要原因。
今年8月份,西乡塘区专门成立了由多个单位组成的反家暴工作领导小组,启动了反家暴联动机制,西乡塘区法院成立专门涉家庭暴力案件的合议庭,选任社会阅历丰富、熟悉家事审判和妇女工作的专业法官,同时聘请妇联、社区等了解家庭暴力的相关人员担任合议庭组成人员,充分保护被家暴受害人,特别是妇女、儿童、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设立快立、快审通道,接到涉及家暴的家事案件马上立案,马上排期审理。在审理涉及家暴的家事案件过程中,对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受害人,依法制作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近两年,西乡塘区法院共收到4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发出一张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3起受害人撤销了申请。
案例
案例1
琐事争执 丈夫殴打妻子
2013年11月14日19时许,刘某在家中因琐事徒手殴打妻子张某,导致张某左耳鼓膜穿孔,经司法鉴定为轻伤。庭审过程中,刘某否认具有殴打的情节。但经庭审查明的证据,有证人的证言,还有公安机关的出警证明,被害人就医的病历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证明刘某为家庭琐事殴打张某的事实存在。日前,刘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点评】
这是西乡塘区法院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后,审结的第一起家暴案件。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时有发生,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犯罪触目惊心。当前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由于受“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影响,存在着犯罪事实难以发现、诉讼程序难以启动、定罪标准不够明确等问题。《意见》的出台,从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基本原则、受理程序、定罪处罚、其他措施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法院根据《意见》精神,充分运用法律,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各种家庭暴力犯罪,切实保障人权。
案例2
感情破裂 丈夫咬伤妻子
黄某经人介绍认识妻子梁某,两人结婚30多年,育有一女。黄某觉得,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甚至双方互不理睬。2001年,黄某曾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原永新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两人离婚。
判决下来后的十几年间,这对夫妻相互敌视,感情冷若冰霜。黄某认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今年初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梁某也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但她称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并非性格差异,而是黄某对婚姻不忠、不履行家庭共同生活义务,并且转移银行存款。梁某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调解协议书》。上面说明在2010年9月14日18时许,黄某和梁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两人扭打在一起,黄某将梁某的左手拇指根部咬伤。后经法医鉴定,梁某的伤情未达轻伤。
西乡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和梁某均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遂准予两人离婚。梁某指责对方转移财产和对婚姻不忠缺乏充足证据。但梁某主张黄某存在家庭暴力,要求他支付损害赔偿金5万元。西乡塘区法院指出,梁某提交的《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调解协议书》载明黄某和梁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将梁某的左手拇指根部咬伤,符合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给梁某的身体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因此,法院支持梁某要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的请求。至于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被告受伤情况、事情发生原因、原告经济状况,梁某主张5万元过高,法院酌情支持5000元。
【法官点评】
在传统的观念里,人们一直认为,男性作为一家之主应该在家庭中占主导地位。然而,在现代社会里,女性同样可以在经济和家庭条件中占有优势地位。因此在婚姻家庭中,无论男女老幼均应相互尊重,相互爱护,不要因为社会地位高低、经济收入多少、文化水平差异,而造成家庭地位的不平等。夫妻双方应经常换位思考,只有双方都愿意为彼此做出改变,家庭生活才会更加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