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详析最高检抗诉"最大老鼠仓马乐案"三大焦点

12.12.2014  14:18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公开的案件,司法实践中比较少见。我国目前“最大老鼠仓案”——马乐案便是一例。三级检察机关支持抗诉的理由均为“量刑明显不当”。专家表示,基于对刑法相关条款的理解不同,是本案产生分歧的所在。最高检提起抗诉属于正常刑事诉讼程序,并非和法院过不去。此案更多的考量在于对此类案件或类似案件的示范效应 

  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称:12月8日,最高检检察委员会讨论研究,认为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终审裁定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短短320余字的消息透露出一个最主要讯息: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三级检察机关支持抗诉的理由均为“量刑明显不当”。

  马乐案是否量刑明显不当?法院和检察院的争议焦点在哪里?最高检提起抗诉是不是在和法院过不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检就案件向最高法提起抗诉属于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法院和检察院的焦点在于对刑法第180条第四款“依照前款处罚”的理解不同,最高检抗诉此案更多的考量在于对此类案件或类似案件的示范效应。

   焦点一: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作为我国目前“最大老鼠仓案”,马乐在担任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两年多的时间里,利用其掌控的未公开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累计成交金额10.5亿余元,从中非法获利1883万余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马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88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对此,深圳市检察院认为,从案件事实看,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时间跨度比较长,操纵76只股票,买卖频繁,交易额达10.5亿余元,其犯罪情节非常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从法律上分析,目前刑法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依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量刑标准处罚,结合本案案情,马乐应当依照“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处罚。

  “我国财产性犯罪分为两种:一是抢劫、盗窃等非法占有型犯罪,一是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经营型犯罪,马乐案属于第二种。”阮齐林说,对于不同类型的犯罪,“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并不一样,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一些相对固定的标准。

  据介绍,抢劫3万元至10万元的构成数额特别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50万元以上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马乐案非法交易额以亿元计,非法获利以千万元计,应当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阮齐林表示。

   焦点二:依据前款规定如何理解   

  《法制日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发现,广东高院已经在10月31日公布马乐案的刑事裁定书。

  在刑事裁定书中,马乐的辩护律师不认同“情节特别严重”,理由如下:根据刑法第180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只规定了“情节严重”这一量刑标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及典型案例中,各级检察院及法院亦均认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只有一个量刑情节,即“情节严重”,而无“情节特别严重”。

  广东高院也在刑事裁定书中认为,“该条款并未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规定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阮齐林表示,法律规定的“依照前款处罚”,既是对前款所规定全部内容的包涵。具体到刑法第180条第4款规定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则应该包涵第一款的全部规定,而不是第一款中的某一部分,没有理由将某一部分排除在外。因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具有“情节特别严重”这一量刑情节的。

  记者了解到,最高法、最高检2011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依照前款规定”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就包括“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种量刑情节。

  最高检公诉厅二处处长张晓津接受采访时表示,法院降格认定原审被告人马乐的行为为情节严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量刑不当。

  “根据法律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制约。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本案的抗诉实际上是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张晓津说,抗诉的目的就是通过个案向社会传达,刑法第180条第4款所规定的量刑是分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情节,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焦点三:先例能否影响本案判决   

  在广东高院公布的刑事裁定书中,马乐的辩护律师还提出:已生效的郑拓、李旭利等非法获利达1000余万元以上的案件,亦均认定为“情节严重”。

  记者了解到,原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郑拓及其前妻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金额4638万余元,获利金额1242万余元。法院判处郑拓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00万元;郑拓前妻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600万元。原交银施罗德投资总监李旭利于2009年2月至5月,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交易,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800万元。3人均被没收违法所得。

  阮齐林表示,本案最大争议焦点仍是对前述条款的理解,具体是否能够参考先例和法律是否适用错误并无冲突。但本案对于惩处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类似的违法行为,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和群众对投资的信心有重要意义,有关机关一定会慎重处理。

  “无论是最高检还是最高法,都是在按照诉讼程序推进刑事诉讼,不过由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并公开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少见。”阮齐林说,马乐案体现出司法机关重视配合,更重视强化监督,打消了社会公众暗箱操作、滥用权力的质疑。

  张晓津介绍说,根据规定,对于最高检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抗诉案件法院有几种处理方式:维持原判;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重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导致量刑不当的应当依法改判。

  目前,最高法尚未对此作出公开明确回应。(本报记者蒋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