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推进检察制度改革 塑造司法公信力

13.04.2015  11:14

    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如何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通过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健全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接受了光明日报记者的采访。

   问: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健全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人民的期待。请问最高检推行司法改革有哪些具体的举措?  

   答: 最高检就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全面深化检察改革提出六大重点任务:完善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体制机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健全反腐败法律监督机制,提高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治化水平;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

   问:在完善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体制机制方面,我们将有什么突破?  

   答: 在完善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体制机制方面,我们将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探索实行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建立健全检察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检察院。完善防范外部干预司法的制度机制。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问:全面推进检务公开,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一个保障,我们如何做到检务公开?  

   答: 早在1998年起,我们就开始推行检务公开,内容主要限于执法依据、结果和侧重宣传的一般性事务等。为了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最高检把这次深化检务公开的重点放在加强办案过程信息的公开上:即全面实行案件程序性信息网上查询;健全重要案件信息发布机制;加大法律文书公开力度;建立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检务公开工作开始实现了从侧重宣传的一般事务性公开向案件信息公开转变,从司法依据和结果的静态公开向办案过程的动态公开转变,从单向宣告的公开向双向互动的公开转变。更好地保障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不断提升检察机关亲和力、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同时,最高检2014年还先后出台了《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检察新闻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大要案信息发布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媒体管理的通知》和《检察政务微博管理暂行办法》等5个配套文件,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也制定了一批贯彻落实制度,较大完善了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制度体系。

   问:在加强法律监督改革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答: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推进司法改革中的一个重点内容就是加强法律监督,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主题。我们主要采取了几个步骤:加强对立案活动的监督,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和有罪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充分保障人权;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加强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监督。通过这些方面的监督,保障了司法公正,也保障了检察职能的有效发挥。

   问: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引发的涉法涉诉信访还不少,请问最高检在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方面有哪些具体办法?  

   答: 最高检高度重视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成立了工作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改革工作。“全面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被列为检察机关重点做好的三项改革工作之一。结合检察工作实际,高检院于2014年1月23日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对检察机关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提出了总体要求和路径指引。按照中央关于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相关要求,最高检承担了“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依法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办法”等改革事项。为做好此方面的改革,我们多措并举:积极开展了专项整治活动,对违法违规扣押冻结款物等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进行集中排查化解,依法妥善处理群众诉求。组织开展了包案下访活动,深入案发地实地了解案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化解方案,督促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加大重要信访案件的交办督办力度,采取带案下访、请上来汇报、实地督办、发函催办、查阅案卷、帮扶救助等措施,对疑难复杂信访案件进行督办催办。

   问:近年来,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等问题导致的司法瑕疵时有发生,检察机关如何公正执法,做到“案结事了”?  

   答: 为提高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试行)》对司法瑕疵的概念、表现形式、处理措施、发现途径、责任追究、答复息诉与源头治理等作出规定。对发现的司法瑕疵,根据诉讼阶段及司法瑕疵具体情况,相关检察院应当单独或者合并适用说明解释、通知补正、赔礼道歉、司法救助等措施,对不规范执法行为进行补救,对当事人受损的合法权益进行弥补或恢复,以取得当事人的理解、谅解和认同,重新塑造司法公信力。 (光明日报记者 梁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