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行诉法司法解释 民告官进入"2.0"时代
中新社北京4月27日电 (记者 欧阳开宇)最高人民法院27日在北京发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此举被视为中国民告官进入“2.0”时代。
在当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李广宇介绍说,《解释》共27条,包括十个大的方面: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判决方式,有限再审以及新旧法衔接。
在立案登记制方面,《解释》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具体规定: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为了便于当事人寻求救济,加强上级法院对立案工作的监督,《解释》还明确,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同时,《解释》还对虽然已经立案但因确实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作了列举规定。包括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重复起诉等十种情形。
《解释》还对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起诉时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具体指引,列举了“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等九项具体的诉讼请求。《解释》还规定,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对于新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的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一新制度,《解释》作了两项规定,一是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解释》还对原告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判决方式、“一次再审、一次抗诉”路线图以及新旧法衔接等问题作出了解释性规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