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6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通告

21.03.2016  19:29

桂地税通告2016年第2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5〕1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壮族三月三”放假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2016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调整安排通告如下:

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所得税预缴、土地增值税预缴、按期缴纳的印花税、按月缴纳的资源税申报期限为4月1日—4月22日。上述规定以外的单项税种、工会经费等地税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规费的申报期限按有关规定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