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6月启动商业车险费率改革

19.05.2015  11:52

  5月18日,广西保监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广西开展商业车险费率改革试点工作情况。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监会决定在广西、黑龙江、山东、青岛、陕西、重庆6个地区开展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改革试点工作,2015年6月1日正式启动。

   旧条款奖优罚劣不明显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现行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中一些不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问题逐步显现,主要表现为:保费收取标准与风险程度不匹配,出险多和出险少保费相差不大,奖优罚劣不明显;原有条款中“高保低赔”(投保时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并计算保费,而出现全损时则按车辆实际价值赔付)、“无责不赔”(对方责任造成的车辆损失,己方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等条款引发争议。

   新条款费率趋向市场化

  ——建立市场化的条款形成机制。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拟定并不断完善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同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创新型条款,最终形成以示范条款为主、以创新型条款为辅的商业车险条款体系。

  ——建立市场化的费率形成机制。建立以商业车险行业纯风险保费为基准、保险公司自主确定附加费用率和部分费率调整系数的商业车险费率形成机制。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扩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费率厘定自主权,最终形成高度市场化的费率形成机制。

  改革前,新车购置价相同,则基准纯风险保费相同,改革后,基准纯风险保费将根据车型确定;费率调整系数包括无赔款优待系数、自主核保系数和自主渠道系数。其中,无赔款优待系数由行业车险信息平台根据投保车辆近3年的出险情况确定,自主核保系数和自主渠道两个系数由公司测算确定。

   消费者受保障范围更广、选择更多

  新条款更加科学合理。主要表现为:车损险的保险金额也就是发生全损时候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不再以新车购置价格确定;保障范围更广,例如车辆未上牌情况下出险、车上货物或者人员意外撞击导致车损的均可获赔,第三者是家庭成员的也可在三责险项下赔付;索赔方式更明确,车辆受损后车主既可以向责任方索赔,也可以向责任方保险公司索赔,还可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先行赔付并授权公司向责任方追偿,修改原条款中“无责不赔”的内容。

  改革后车辆近3年来的出险情况成为影响保费的重要因素,车辆出险次数越少,享受的保费优惠也就越多,如连续3年未出险的车辆,改革后将可享受无赔款优待系数的最低折扣0.6;相应出险次数多的车辆,保费将会有较大幅度上升,取消车险费率最低七折限制。

  车型系数将为消费者购车提供重要参考。改革后车型也将成为影响保费的重要因素,对于出险率低、安全状况好、维修成本低的车型,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其对应的保费也会更低,因此车型系数可以成为消费者购车的重要参考。(记者 周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