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获准8月起行使地方立法权 将给桂林带来什么?
地方立法权将给桂林带来什么?
7月24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宣布: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钦州、玉林等6个设区市获准行使地方立法权,并从8月1日起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那么,究竟什么是地方立法权?获得地方立法权后有何利好?拥有地方立法权,将给桂林带来什么?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桂林亟需地方立法权
“作为广西大市的桂林,过去由于地方立法是空白,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地方经济持续发展。”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说,比如桂林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长期以来是桂林以至广西乃至全国人民和国家领导人所关注的问题。早在1973年邓小平同志陪同外国游客游览漓江时就对漓江保护提出了殷切的期望。但是在此后的30多年里,由于桂林市没有地方立法权,也就一直无法开展深化漓江保护、管理、经营、执法等方面工作。直到2011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漓江才告别没有专项法规保护的历史。
该负责人表示,2012年国家批复《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建设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要把桂林建设为世界一流的山水观光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全国旅游创新发展先行区。但是由于没有地方立法权,桂林市在推进胜地建设过程中,“先行先试”的一些好政策、好办法,只能依靠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行政手段来推进和落实,缺乏连续性,持久性和强制性。要继续加大胜地建设力度,推动桂林从“旅游大市”向“旅游强市”转变,亟需将工作中形成好的做法、好的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加以固定,而胜地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旅游业发展、城市规划与建设、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以及市容环境综合整治问题,也亟需通过地方性法规加以规范和引导。
此外,近年来桂林市大气环境和漓江流域水环境,以及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和整治的任务越来越重,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强化治理和保护。桂林市文物古迹众多,国家制定了保护文物、非物质文化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桂林与之匹配的政府性文件少,具体可操作性不强,也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加强历史文化保护。
●桂林可立哪些法?
根据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钦州、玉林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明确上述6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在此之前,广西只有首府南宁市有地方立法权。据南宁市法制办公室的数字统计,截至2014年10月,该市现行地方性法规共有38个,涉及人口居住、公共饮食、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水污染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等,连养犬也制定了地方性法规,这对南宁的城市建设、管理等方面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桂林可自行立法的这三个领域,范围还是比较宽的,比如,从城乡建设与管理看,就包括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市容管理等;从环境保护看,范围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等;从历史文化保护看,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壁画、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和习俗等。
目前,市人大常委会已着手组建立法机构。市委已经审定了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2020年的立法规划设想和2016年的立法计划。
该负责人指出,桂林获得地方立法权,立法的空间、立法需求是非常多的。桂林的地方立法目前还是空白,但不可能“万马齐鸣”,要根据《立法法》赋予的地方立法权限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指导意见,按照与上位法不冲突,具有地方特色和精细化好操作等原则,在市委领导下开展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