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两贪官一审宣判 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7年与11年
南宁新闻网-南宁日报讯(记者周志英 通讯员黄明强 崇宾)12月9日,记者从自治区高级法院获悉,当天崇左市中级法院和来宾市中级法院一审分别对自治区林业厅原厅长陈秋华和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原行长廖家旺进行公开宣判。
崇左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对被告人陈秋华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对陈秋华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来宾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对被告人廖家旺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 陈秋华
684万多元不能说明来源
案情:
崇左中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陈秋华利用其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厅长、防城港市市长和自治区林业厅党组书记、厅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资产处理、办理上市手续、承揽工程和合作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产、索取或直接收受现金等方式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25.5847万元。2012年间,被告人陈秋华对交给他人理财的本金及收益共计人民币3000万元中,能够说明来源的合计2315.7132万元,尚有684.2868万元不能说明来源。
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秋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或者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25.584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陈秋华本人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部分达684.2868万元,差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陈秋华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陈秋华索取他人4万美元,具有依法从重处罚情节。鉴于陈秋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出全部赃款,而且在接受调查期间,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有立功情节,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 廖家旺
收受他人款物1063万多元
案情:
来宾中院审理查明,1995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廖家旺先后利用担任农行玉林地区分行第一行长、农行广西区分行副行长、农行海南省分行行长、农行广西区分行行长等职务便利,在银行担保资格准入、贷款授信、贷款发放、农行员工提拔及招聘等方面为他人所属的公司或个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所送款物共计1063.3816万元、价值5万元购物卡及欧米茄手表l块。
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家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廖家旺归案后,在办案机关已掌握其部分受贿数额线索的情况下,交代了大部分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配合追赃及退出全额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有向侦查机关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但尚未经查证属实,不能认定为立功。
编辑:韦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