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盼立法权力 也盼立法能力

13.03.2015  17:13

3月10日上午,广西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

 

  3月10日,广西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在上午的全体会议上,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广西代表团团长彭清华,自治区主席、广西代表团副团长陈武以及副团长危朝安、黄道伟、杨道喜参加审议。陈武主持全体会议。

  立法法作为一部规范所有法律行为的法,又被称为“管法的法”,这是该法颁布实施15年来首次修改。代表们在审议中认为,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对立法法及时进行修改完善,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1、地方立法权盼“松绑”

  “赋予设区市立法权后,可以通过制订地方法规弥补国家法律法规的一些漏洞和不足。”全国人大代表、桂林市市长周家斌说,他期盼下放的漓江建设与管理、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立法权,能给桂林国际旅游城市的建设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他举例说,政府部门要管理漓江上泛滥无序的竹筏,在《风景名胜区条例》里找不到依据,难以治理;又例如在桂林饮用水源存在网箱养鱼污染水体等问题,单靠行政手段整治效果不尽佳,但《水污染防治法》对此又没有明确的处罚措施。他说:“希望可以更加有效地利用好地方立法权,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好桂林的青山绿水。”

  全国人大代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李宁波也很有感触——他以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权限为例,道出地方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受限,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没有得到体现的苦恼。他建议,上位法适当赋予地方立法权,让地方结合当地实际,发挥立法权的作用。

  2、概念表述应更精准

  全国人大代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道喜提出,修正案草案赋予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之后,对同一层级的立法主体用“较大的市”和“设区的市”这两个概念去表述,容易引起误解,应作修改。建议明确规定,本级地方政府规章只能由这一级的行政首长签署,地方性法规同上位法相抵触的规定无效。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水利系教授周建军对“法规”一词提出了看法。他认为,按照宪法和立法法,只有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才能制定法律,人大授权国务院颁布称为“法规”不太确切,“法”和“规”之间的界限模糊,建议把人大授权国务院等行政部门颁布的都称为“条例”,或者其他更确切的词条。

  3、专业队伍要“扩容”

  “目前来看,很多城市的立法队伍基础较薄弱。”全国人大代表、来宾市市委书记李志刚说,拿来宾市来说,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只有3人,其中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有两人,“如何防止在设置地方法规时出现偏差?这对设区市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更多要求”。

  全国人大代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梁胜利表示,立法法修改之后,地方立法的任务将更加繁重,要建立健全立法专家顾问制度,避免照抄照搬、小法抄大法。要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推动立法人才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来自九三学社柳州市委员会的韦秋利代表建议,因条件所限,一些市在短时间内难以组建立法机构和配齐立法人才,可以借鉴之前获得立法权的市的做法,委托第三方立法,借助高等院校法学教授、学者的力量起草法规草案,这样制定出的法规比较完善,更具有操作性。

  4、“口子”别一下开太大

  “立法权的扩大是一件全新的事情,要边实践边探索,充分理解、领会立法法的修改思路。”全国人大代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连宁提醒说,“不能开个大口子,什么东西都往里面装。”

  他提出,设区市的立法意愿非常强烈,热情高涨,但要理性、谨慎,要积极稳妥推进各市实施立法权,完善地方立法的授权机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全面总结地方立法的经验,推广到设区市层面参考,同时加强对各省(区)级人大的指导和协调,避免各省(区)级人大掌握的标准不一。

  全国人大代表、三江侗族自治县县长吴永春提出,近年来我国出台了很多法律,但执法检查跟不上,希望今后既要立法,也要对法律执行情况进行督查,使立法与执法相结合。

  当天的审议中,代表们热烈讨论,还从涉侨立法、网络虚拟空间立法等角度,提出了多条意见和建议。

 

(龚文颖  王春楠)

编辑:李欣颖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