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2016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确保广大市民度过一个安全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市民燃放烟花爆竹,应严格遵守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规定,在以下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 100米范围内;
(四)水利设施,水、电、气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教学区、敬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单位;
(六)风景名胜区、林地、绿地、苗圃、公园;
(七)军事设施保护区;
(八)城市广场、集贸市场、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建筑物、构筑物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窗口;
(十)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竖井;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或者区域。
二、市民燃放烟花爆竹,应严格遵守燃放时间规定。南宁绕城高速公路三岸、二塘、西津、石埠北、石埠南、沙井、高岭、玉洞、良庆南、蒲庙等出入口组成的环道(以下简称高速环道)以内,以及邕宁区蒲庙镇、青秀区仙葫片区,除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的场所和区域以外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以下简称限制燃放区)。在限制燃放区内,下列时间准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一)农历除夕、正月初一;
(二)农历正月初二至初七以及正月十五每日的上午 7时至晚上 12时;
三、在限制燃放区内允许燃放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燃放类 C级、D级烟花爆竹产品。
C级产品是指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 D级产品是指适于近距离燃放、危险性很小的产品。前款规定以外的烟花爆竹,禁止在限制燃放区内燃放。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四、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动植物投射、抛掷;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存放总重量超过 100公斤的烟花爆竹制品。
五、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有成年人陪同看护,无成年人陪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可对其监护人处以警告或者 50元以上 2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 1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和存放烟花爆竹的,对单位处 1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事故、或致人伤残、或造成财物损失的,将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宁市公安局
201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