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秀区检察院对一起未成人犯罪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花季雨季少年误入歧途
——梧州市万秀区检察院对一起未成人犯罪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广西检察网12月5日讯(通讯员徐玉兰)17、18岁本来是一个美好的年龄,可以好好享受父母的疼爱,在宽敞明亮的教室里读书,将来享受美好的人生,但是却有人因为交友不慎而误入歧途,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近日,广西梧州市万秀区检察院对一起涉嫌盗窃罪的年仅17、18岁的犯罪嫌疑人梁某、邓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梁某、邓某系梧州市郊区人,小学或初中毕业后便辍学在家,整天游手好闲,经常出入网吧、酒吧、迪吧等地方,并结识了一些社会上的小混混,沾染上了一些不良的习气。由于经常出入网吧、酒吧、迪吧等娱乐场所消费,开支较大,而梁某、邓某又没有工作,父母发现他们有不良习惯后也停止了给他们零用钱,没钱之后他们就产生了盗窃摩托车或助力车或电动车卖了换钱的想法。
可是邓某、梁某没有想到,自己首次作案便已行迹败露。42016 年4 月18 日天凌晨,犯罪嫌疑人梁某、邓某伙同黎某(另案处理)去到梧州市万秀区工厂二路某路段,将被害人林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爵康牌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250元)盗走。月23日,被害人林某便通过朋友找到犯罪嫌疑人邓某,要求还车。邓某只得将车还给林某,并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随后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梁某传唤到派出所,梁某也如实交代了犯罪过程。
案件移送到万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认为梁某和邓某均系未成年人,邓某具有自首情节,梁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二人均系从犯、初犯,且所盗窃的助力车已退还给被害人,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万秀区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梁某、邓某已构成了盗窃罪,但根据以上情节,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出发,可以对这两个失足的少年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梁某、邓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当承办检察官向犯罪嫌疑人梁某、邓某宣布不起诉决定时,梁某、邓某均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懊悔不已,同时感谢检察机关给了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并表示今后会好好做人,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绝不辜负检察机关的期望。
(作者单位:万秀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