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满16周岁不得骑电动车
昨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施行。这次修订,明确了未满12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骑自行车、三轮车,外出务工父母需每个月至少联系一次孩子,了解其生活、学习、心理等方面,同时还对托管培训机构、校园欺凌等社会关注问题做出了有关规定。
关于安全问题 未满16周岁不得骑电动自行车
近年来,社会上一些家庭因为疏于管理,各种年龄层次的孩子发生安全事故时有曝光,特别是小学生放学骑共享单车,甚至开着电动车在小街小巷里乱闯等现象在城中村尤其常见。
《办法》规定了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驾驶自行车、三轮车;不满16周岁的,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同时,明确了未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辆,应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不得让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坐在副驾驶座位,或者将其单独留在车内。未满12周岁的未成人进行游泳、乘坐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和自动扶梯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时,应当有成人年陪同。
针对寒暑假期间孩子的管教问题,《办法》有关内容做出了“温情”规定。比如,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为未成人提供临时照管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寒假、暑假期间为职工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提供临时集中照管服务。
关于校园欺凌 学校要公布救助电话和责任人
近年来,校园里的欺凌事件、暴力事件时有发生,由于涉及未成年人,对于“如何保障孩子们在校园学习安全问题”“伤害事件发生了,如何让孩子的心理不受伤”等话题成为社会广泛议论的话题。为遏制这类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办法》明确了建立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
例如,学校要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有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公布学校救助或者欺凌治理的电话号码和负责人,以及时发现、调查和处置校园欺凌事件,涉嫌违法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查处。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校园欺凌治理的指导和检查等。
同时,明确了学校要建立健全投诉、建议处理机制。例如设立专门的信箱和举报电话,保护投诉人或者建议人的隐私等。
关于流浪乞讨未成年人 与成年人分开救助
在社会上,未成年人生活的环境各有不同:有的是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有的因身体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有的因家庭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未成年人。以上这些,《办法》给出一个定义为“困境未成年人”,并对他们帮扶给予了立法保护。
例如,《办法》规定民政部门应当承担困境未成年人的救助、管理、教育、护送工作。对突发事件中需要紧急救助的未成年人给予救助,并及时告知当地公安机关以及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对于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与流浪的成年人分开救助,提供心理疏导和短期教育,帮助其寻找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关于托管培训 将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托管培训机构为孩子们提供的各方面服务,一直是家长和学校关注的问题。此次,尽管《办法》没有明确对托管机构和培训机构提出具体管理措施和要求,但也明确将对这类机构制定管理办法。
除此之外,《办法》规定教育、公安、民政、工商、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对未成年人提供接送、用餐、休息、培新等有偿服务的托管机构和培训机构加强监督,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同时,《办法》还明确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工商、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学校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设施、周边环境以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关于留守儿童 父母每月至少联系一次
广西是农村劳务输出的主要省区,留守儿童的生活主要以老人照顾为主,一些父母以工作忙为由当起了“甩手掌柜”,对孩子的学习、生活、教育、心理等方面知之甚少。为此,《办法》对父母提出了要求,提醒他们要及时与子女联系,了解孩子各方面的生活状况。
例如,《办法》规定了父母外出后,应当与留守未成年子女每个月至少联系一次,及时了解其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状况,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同时,父母应当在外出前将务工地点、居住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告知留守未成年人就读的学校、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经常保持联系。(记者 彭媛媛)
编辑:石笑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