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未成年人驾电动车致人受伤 监护人被判担责
29.09.2015 19:52
本文来源: 南宁新闻网
南宁新闻网讯(记者韦仲达 通讯员李姗姗)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造成他人伤害的,监护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9月28日,江南区法院就判令未成年人家长李琦赔偿陈君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合计合计15131.7元。
今年5月8日 18时20分,未成年人王晓东驾驶无号牌电动车沿白沙大道由东往西行驶,陈君驾驶电动车在王晓东车辆前方同向行驶,王晓东在超越陈君车辆时,与陈君车辆发生碰撞,造成陈君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询问双方当事人后,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晓东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君不承担事故责任。因王晓东未满十八周岁,陈君与王晓东监护人联系,其监护人拒绝赔偿陈君的损失,陈君因损失得不到赔偿,一纸状书,将王晓东与其监护人李琦诉至法院,请求王晓东、李琦共同其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1207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护理费1378.6元、误工费2574.6元。
法院经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王晓东驾驶电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碰撞到同向驾驶电动车的陈君,造成陈君受伤的交通事故,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王晓东在事故发生时未满十八周岁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李琦作为其的监护人,对其安全驾驶方面教育不足,未尽到监护责任,且未举证证明王晓东本身有财产,故王晓东在本案事故中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李琦负责赔偿。法院判令李琦赔偿陈君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合计合计15131.7元。
编辑: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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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9.2015 1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