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工资“打折” 实习生起诉前东家

14.03.2015  15:27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周志英  通讯员  范俪)南宁小伙小杨以实习生的身份到某公司上班,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在离职时小杨要求公司支付绩效工资,后者以其是实习生为由,拒绝该要求。10日,青秀区法院审结此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存在,公司应当支付小杨绩效工资。

  小杨于2012年大学毕业后到某招标造价咨询公司任造价员,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小杨每月工资以当月所负责的核定项目造价的提成计发绩效。工作期间,小杨按时完成公司交付的项目造价工作,但公司未如期支付绩效工资。2013年5月15日,小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14年7月,小杨以公司未支付绩效工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绩效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裁定小杨的请求已过仲裁时效,对其申请不予支持。小杨不服,诉至法院。

  公司认为,小杨当初是以实习生的身份到公司工作的,公司无需向他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此外,公司给小杨发的绩效工资是其所做工作的劳动报酬。小杨在时隔一年多后才申请仲裁,其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青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杨毕业后到该公司工作,所从事的是公司业务,平时亦接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故公司与小杨存在劳动关系。小杨虽然在解除劳动关系一年多后才申请仲裁,但期间因绩效工资的问题多次与公司主管领导联系,仲裁时效中断,从小杨主张权利的日次开始计算。因此,公司应当支付小杨绩效工资。但小杨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离职后向公司主张过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基于公司对仲裁时效的问题提出了抗辩,故法院对小杨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目前,越来越多的实习生在毕业后到公司工作,公司认为,实习生与公司员工不一样,故不与这部分实习生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出现许多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纠纷。从法律角度来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部分实习生毕业以后,已脱离学校,年满十八周岁的,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用工主体资格,若其接受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的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各项工作,则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免双方日后发生纠纷。

编辑:汤洁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