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5月1日起在用机动车实施排气污染定期环保检验检测

16.05.2016  06:02

  今年3月22日,贵港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物价局等5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对在用机动车同步实施环保定期检验与强制维护制度的通告》(贵环〔2016〕3号),决定于2016年5月1日起对本市(含三区两县市)进行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的在用机动车实施排气污染定期环保检验与强制维护制度。

  通告的实施,进一步推进了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工作:

  一是促进该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分类标志的管理。在用机动车在经环保检测检验后,达到符合排放标准才能核发相应的环保标志,否则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

  二是促使环保检验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进行维修维护,改善机动车排气对环境的污染。检验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需在具有一类、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并经复检合格后方可核发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是环保检验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不予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环保检验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不得出具排气污染检验合格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环保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通过机动车行驶证年度审核。

  四是有力推进该市黄标车的淘汰工作。营运黄标车每季度进行一次排气污染环保检验,机动车环经保检验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道路运输证》审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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