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蓉委员:将社会服务令纳入刑罚体系

06.03.2015  10:55
 

 

 

  正义网北京3月5日电(记者 张立)福建省司法机关近年推行的“补植复绿”机制,被当地群众称为“一诉双赢”的恢复性司法。这项机制就是“社会服务令”的一项试点内容。鉴于其在福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福建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明蓉委员建议,将社会服务令引入刑罚体系,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刑罚制度会大有裨益。

  所谓“社会服务令”,是指地方法院以刑事判决的方式,判处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时间内,必须为社会提供一定无偿劳动。通过此种方式,达到服务社会、改造罪犯的目的。李明蓉介绍,社会服务令是目前不少国家非监禁刑的重要刑种或重要措施,在减少监禁刑适用、促进罪犯社会化和降低行刑成本等方面发挥着异乎寻常的作用。在我国,不少地方的司法部门开展了社会服务令试点工作。比如,福建省司法机关实施的补植复绿机制,判令符合条件的被告人支付恢复生态的资金,承担艰苦劳作复植补种被破坏的生态植被,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又使受损的生态资源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和补偿。

  李明蓉建议,可将社会服务令设定为我国刑罚的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适用。借鉴国外立法有益经验,社会服务令的适用对象应为罪行轻微、恶性不大,有具体被害人并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罪犯。社会服务令的内容可以包括一定时数的社区服务和劳动,还可以包括修复环境、恢复生态的劳务等等。可以先尝试建立社会服务令劳动考察基地,由基地提供适合犯罪人的劳动项目,并实行一定的帮教,然后逐步建立社会服务令劳动场所和劳动项目的评估机制。社会服务的时数应控制在60小时至240小时之间,每天劳动时间不超过4小时,一般应在1年内完成。犯罪人不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社区服务或者恶意逃避社区服务的,首先应当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履行社区服务的,可以延长社区服务的时间。如果情节严重,或者犯罪人明确拒绝完成社区服务的,应当执行原判的监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