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官虽小贪腐的钱财可不少 柳州6年111人被判刑

29.05.2015  12:31

  昨日上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09年至2014年依法惩治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有关情况。据统计,6年来,柳州市村官经济职务犯罪46起,111人被判刑,涉案金额2400余万元,其中贪污、受贿占八成。据中院阳永乐副院长表示,村官贪腐无小事,预防村官们职务犯罪,除了加强法律制裁,还应建立健全权力制约机制、提高村官待遇、实现村务财务民主公开等。

  犯事的多是“一把手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俗称村官,包括村两委人员,即村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等,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出纳、会计等,以及村委会下属委员会的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等。村官职务犯罪,是指村官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实施的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

  在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柳州市中院阳永乐副院长介绍,2009-2014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村官职务犯罪案件63件111人,其中2009年为8件19人,2010年为5件6人,2011年为5件7人,2012年为17件41人,2013年为16件22人,2014年为12件16人。从数据上看,尽管2014年村官职务犯罪案件数和涉案人数,较上一年度有所下降,但6年以来,此类案件总体呈现上升趋势,说明农村反腐形势依然严峻。而村官职务犯罪的涉案主体主要是村两委人员,且村两委“一把手”占相对大的比例,有54人。

  “大家拿我也拿

  经过柳州市两级法院长期的审判实践和专题调研发现,村官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文化程度低,政治思想觉悟不高,权力过于集中,监督制约机制缺失,工作强度大,待遇低,村务管理不健全,部分支农、惠农政策的执行、实施脱离实际等。

  据阳永乐介绍,拿上述被法院判处的111名村官来说,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多为初高中学历,综合素质低下。其中,初中及以下学历的74人,占66.67%;大专及以上的5人,仅占4.5%。参与犯罪的村官普遍政治觉悟不高,缺乏职业责任感、廉洁自律精神和为民服务意识,法律意识淡薄。部分村官心存“法不责众”、“大家拿我也拿”的错误思想,一部分人甚至有“为公不犯罪、失职不犯法”的错误认识,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另外,大部分涉案的农村基层组织,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主任一人独揽村务大权和财务大权,会计、出纳形同摆设,权力过于集中在“一把手”上。另一方面,监督制约机制缺失,监督形同虚设。部分村官不组织、不召开村民会议,甚至伪造村民会议,变村民自治为村官独裁,村民无法参与村务管理,无从监督。

  此外,部分支农、惠农政策的执行、实施脱离实际也导致部分村官走上歧途。据统计,6年来,柳州市村官职务犯罪有32件涉及灾害补助、宅改/危改、低保等领域,占案件总数的50.79%。而这些领域中部分政策的执行实施存在脱离实际的情况,值得关注。如农村低保,实施过程中除规定了低保条件外,还下达各村必须完成申报的户数指标等,但低保条件及指标的设定不尽科学,甚至和农村实际脱节严重,村里真正符合条件的家庭寥寥无几,部分村官为完成硬性的指标,不惜弄虚作假,虚报冒领。

  用好管好“钱袋子

  村官贪污严重,如何有效地预防呢?在昨日的发布会上,法官们也给出了建议。首先是优化村官队伍,增强法律意识。大力发展农村经济,鼓励更多的优秀青年留在家乡、建设家乡、任职村官,解决村官“高年龄、低文化”问题;完善会计、出纳的选拔和监督机制;做好村官岗前业务培训、技能培训、在岗业务强化等工作。加强换届选举中的宣传力度,强化对村民依法参选的宣传和教育。

  其次,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基层组织权力制约机制,配齐配强村官队伍。加强对财务等重大村务的民主决策制度建设,避免“一把手”独揽大权;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应敢于监督村委工作;法院等相关部门多采取送法下乡、典型案例宣讲等方式加强普法教育,增强村民监督维权意识。

  另外,合理提高村官误工补贴标准,使村官安心工作,激发群众参选村官的热情。将村官的奖金与群众的满意度、上任后村内经济发展状况挂钩,提高村官积极性。最后,解决村官的“晋升”之路,创新优秀村官在乡镇机关任职机制、制定村官报考公务员的倾斜性政策等。

  此外,应该推进村务管理民主化、财务制度公开化。村内重大事务都应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予公开;村两委“一把手”不得兼任出纳或会计,实行收支两条线;逐步成立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对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审核和监督;建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支持、帮助,可设立村务审计制度,定期对村委会的账目进行审计。政府在制定支农、惠农政策时应深入农村实际,充分发挥村官了解农村实际情况的优势,疏通农民的表达渠道,有针对性地、科学合理地制定出符合农村实际的政策,尽量减少资金的中间流转环节,急民之所想、所需、所盼。

  贪腐那些事

  骗取低保金

  低保补贴系国家对贫困弱势群体的一项惠民政策,但是近年来,在农村低保申领过程中,屡屡出现村官贪腐的情况。2009年至2011年间,姚某利用其担任某村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协助政府办理低保金工作的职务之便,在办理低保金申报过程中,其为了骗取低保金,明知不符合申报低保的标准,采取隐瞒家庭成员,虚报家庭收入,分别以其妻、弟、儿子、父亲名义为户主,自己填报申请表、审批材料,并自己签署村委会审查意见、盖村委会公章,上报民政部门,共骗取了低保金1.9万余元。事后,姚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认定姚某贪污1.3万余元(其弟、儿子、父亲实际所得数额不计入贪污数额),判处有期徒刑1年。姚不服,提出上诉。

  柳州中院审理认为,姚某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农村低保金,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姚某明知其弟弟等人均不符合申报低保标准,而以其弟弟等人名义自行虚假申报骗取的数额应当全部计入其犯罪数额,故其贪污数额应为1.9万余元,一审认定的贪污数额有误,应予纠正。但鉴于一审的量刑还是适当的,且上诉不加刑,法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冒领危房补助

  2010年至2012年期间,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的吴某,在明知自己家庭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情况下,仍利用其协助政府从事危房改造补助工作的职务之便,以妻子名义申请补助款,自行签署村委意见后向政府呈报,后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1.6万余元。吴某还在协助政府办理危房改造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共索取或收受了多名村民的1.48万元。过后,吴某投案自首,并退出了贪污的赃款1.6万余元。

  柳城法院一审认定,吴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钱款,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明知不符合危房改造补助的对象,却编造家庭生活困难,无资金重建房屋,骗取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根据其犯数罪,有自首、退赃、索贿等情节,依法对其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一审宣判后,吴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法院改判其缓刑。柳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侵吞征地补偿

  杨某系三江县某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挂任三江县桂三高速公路征地工作小组组长期间,负责桂三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征地、拆迁等工作;而陆某系当地某村党支部书记,协助政府从事上述征地拆迁工作。2013年4月,杨、陆二人利用其职务便利,以陆某儿子的名义办理和冒取了属于他人的一地块的补偿,还虚列了陆某家有一地块被征用、冒领了补偿款,两人共非法占有补偿款10.9万余元。此外,杨某还单独实施贪污犯罪四起,另贪污了补偿款4.3万余元。

  三江法院一审认定,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列冒领手段侵吞国家土地补偿款15万余元,个人分得13万余元;陆某身为村党支部书记,在协助政府部门履行职务过程中,伙同杨某采用虚列冒领的手段侵吞国家土地补偿款10.9万余元,个人所得1.3万余元,二人均构成贪污罪。法院判处杨某有期徒刑6年、陆某有期徒刑5年。宣判后,陆某不服,提出上诉。柳州中院经审理后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李佳)

编辑: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