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于9月1日起施行

01.09.2016  14:04
  ■ 环保违法将按日计罚

  ■ 跳广场舞不能再“任性

  ■ 把有奖举报制度首次上升到法律层面

  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广场舞扰民、高音喇叭揽客等情况的管理、处罚有了明确规定,显得更“接地气”,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按日计罚规定,也使之更有“杀伤力”。

  《条例》对企业的监管更加严格,包括排污单位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建设要求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有较大影响或者位于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污染源、其他影响公共利益的需要重点监控的污染源等,都被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根据《条例》,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如实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对于受污染场地,《条例》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其用途,严格控制流转。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等环保违法行为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停止或者限期改正而拒不停止或者逾期不改正的,《条例》规定可以从作出处理决定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修订后的《条例》更接“地气”,对市民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高音喇叭揽客、休息时间跳广场舞、夜市猜码划拳、邻家噪声等问题,都有了管理的途径。其中,明确禁止夜间在居民住宅区或者毗邻居民住宅的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使用乐器或者扬声设备的唱歌、跳舞、健身等活动。

  《条例》把有奖举报制度首次上升到法律层面,对于普通市民来说,环保监督也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同时从个人行为而言,《条例》也要求积极实施垃圾分类和参与到“限塑”工作中。

深化银企合作 广西推动节能环保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2019帮企减污走进博世科活动会议现场 粟定环保局厅
贵港治理环境初战告捷
  从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获悉,环保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