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洋声明与荣信达14年4月解约

23.07.2015  22:45

  网易娱乐7月23日报道 7月23日上午,有微博爆料账号称杨洋与荣信达的解约案直到今年6月18日才终审裁定,杨洋曾对当时的东家欢瑞世纪隐瞒此事,并且直到现在都没有支付给荣信达350万的违约金。下午五点左右,杨洋的律师在微博上发表正式声明,否认了以上传言,并表示杨洋与荣信达的合约早在去年4月已解除,杨洋并没有向欢瑞世纪隐瞒此事,并且早已支付了全部金额。还表示,如果爆料微博不马上删除微博内容,将以损害杨洋名誉权为由对其采取法律手段。

  下午五点,杨洋的代理律师王军,在微博上发表“律师声明”,称该爆料微博的内容并不属实。这条微博这样写道:“针对今日关于杨洋与荣信达合同纠纷的不实言论,澄清如下:一、双方合同已经仲裁确认于2014年4月29日解除;二、荣信达提出的撤裁决申请已被法院依法驳回;三、仲裁裁决全部金额杨洋已经依法支付完毕;四、杨洋已对合作方诚信披露了仲裁及诉讼情况。清者自清,也请相关主体尊重客观事实及法律。”微博下面还附上了完整的声明文件。

  声明的最后还强调了这一行为对杨洋本人名誉权的危害,并要求爆料微博马上删除与此相关的全部内容,否则将对责任人提起诉讼。这条微博的下面,看热闹的网友们也纷纷调侃称,要努力转发过500把博主“送进去”。

   声明全文:

  律师声明

  为澄清客观事实,维护艺人杨洋先生之合法权益,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杨洋先生之委托,委派本所高级合伙人王军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今日在新浪微博网站上出现的涉及杨洋先生与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信达公司”)之间的仲裁及诉讼纠纷一事的失实信息,郑重发表如下公开声明:

  一、经查实,账号“@胡言乱语硅胶君”于今日9:33在新浪微博发布的针对杨洋先生与荣信达公司之间的仲裁及诉讼的微博,其中声称杨洋“对外闭口不谈违约赔偿,并欺瞒当时的东家欢瑞世纪称合约已解决”“终审裁定于2015年6月18日,也就是杨洋和欢瑞解约后的六天后,判决杨洋解约成功,赔付荣信达违约金350万。但目前,荣信达方未收到一分违约金”。

  二、上述微博中所声称之言论不仅违背了基本事实,亦不符合杨洋先生与荣信达公司之间的仲裁及诉讼的生效司法裁判。

  杨洋先生与荣信达公司之间就演艺经纪合约的解除纠纷,北京仲裁委员会已经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京仲裁字第0830号仲裁裁决。该仲裁裁决确认:双方之间的经纪合同已经于2014年4月29日正式解除,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生效,一裁终局。荣信达公司在上述仲裁中所提出的3000余万元的仲裁反请求,仲裁庭仅支持了其中350余万元。

  生效裁决作出后,在荣信达公司及其代理人怠于收取裁决款项的情况下,杨洋先生本着诚信的态度,委托律师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的监督下向荣信达公司发送了催告函,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办理了提存公证。生效裁决所载明的杨洋应支付荣信达公司的全部款项均已经通过提存的方式支付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至此,杨洋先生已经依法完整、充分地履行了仲裁裁决中的付款义务。荣信达公司亦可以随时联系公证处领取上述款项。

  在上述生效仲裁裁决业已作出数月之后,荣信达公司在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该生效仲裁裁决的申请。根据法律规定,仲裁撤销案件的审理期间,不影响原仲裁裁决的效力及履行。后经审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明确裁定荣信达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事实及法律,依法驳回其全部申请。因此,生效仲裁裁决自始至终在双方之间具有确定的法律拘束力。

  综合以上事实及法律情况,

  一、杨洋先生与荣信达公司之间的经纪合同已经确定地于2014年4月29日解除,自此之后,双方之间无任何经纪关系。

  二、荣信达公司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已经被法院依法全部驳回。微博中所谓“终审裁定于2015年6月18日,也就是杨洋和欢瑞解约后的六天后,判决杨洋解约成功”与事实及法律不符。荣信达公司的上述申请自始至终未对生效仲裁裁决的效力及内容产生任何影响

  三、杨洋先生已经积极、完整、诚信地履行了仲裁裁决中的全部付款义务。即使荣信达公司未实际取得相应款项,也是因其怠于领款的行为所造成的,与杨洋先生无关。

  四、就上述仲裁及诉讼相关事宜,杨洋先生本着诚信、公开的原则,均已经完整、充分、及时地向欢瑞世纪公司及其他合作伙伴进行了披露,不存在任何所谓的欺瞒情况存在。

  本律师已经依法对上述微博的发布人信息、发布信息内容进行了全面而必要的证据收集及保全。

  上述微博内容严重失实,并对截取部分裁决书内容断章取义,误导公众,带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上述行为对杨洋先生的形象、人格造成了严重损害,对杨洋先生及合作方的工作造成了严重困扰。上述微博账号运营及发布主体已经涉嫌侵犯杨洋先生的名誉权。同时,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捏造、篡改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且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即构成侮辱诽谤的刑事犯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如上述侵权信息进一步散布,上述微博运营及发布主体以及组织、指使其进行散布的主体均涉嫌触犯刑法。

  综上,请上述微博运营及发布主体于本声明函发出之时,立即删除上述微博的全部内容,并保证在此之后不再发布任何与之相同或类似的失实信息。否则,本律师将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对上述主体及相关责任人提起民事诉讼,向行政、司法部门举报、报案、刑事自诉等一切法律手段,以捍卫基本事实,维护杨洋先生的合法权益。

  清者自清,谣言止于智者。在此,杨洋先生本人也恳请广大媒体朋友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和尊重客观事实、国家法律及司法机关的生效裁判,如实报道和传播事实真相。

  特此声明,以正视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王军 律师

  201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