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农划入公益林的补偿标准将提高

03.08.2015  11:17

  7月29日,从正在召开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获悉,《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进入二审。二审稿中,规定要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库管理的投入,提高水源涵养林等公益林的生态补偿标准。

  在今年5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专家论证会并提出草案修改建议稿。随后,市人大常委会派出调研组对我市部分县区进行了实地调研。

  在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加大对农业农村的投入,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库管理的投入,是符合改革方向的。此次修改主要涉及未入册但按要求登记为水库后财政投入增加、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库鉴定费用由财政承担、提高水源涵养林等公益林生态补偿标准等三方面内容。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公益林的补偿才15元每亩,远低于其种植速生桉等经济林带来的效益,严重影响了林农收益,也影响了林农将其划入公益林的积极性。

  “建议增加‘水源涵养林等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的规定。”分组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

  从审议现场了解到,由于历史、管理经费缺乏等原因,部分县区仍存在符合水库标准但未在水利部门注册登记而未被认定为水库的问题。这些事实上的水库存在管理薄弱、安全隐患多等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也考虑到这个因素,因此建议增加“对未注册登记的,督促其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及时申报注册登记”的规定,登记入册后,财政负担将相应增加。

  《草案》对各类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行为作了统一规范,但对人饮供水型水库未作特别的保护规范,为了更好地保护饮用水源,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建议在《草案》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饮供水型水库的保护区多划定和管理按照《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执行”,其他关于水库安全保障如水坝鉴定等可按《草案》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