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所长酒后开枪致人亡续:罪犯已被执行死刑
派 出 所长酒后开枪致人死亡案后续:
罪犯已被执行死刑 死者家属起诉索赔
广西新闻网 -南国早报记者 周如雨
2011年7月21日,时任来宾市五山派出所所长的谭宁江,在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开发区一家大排档与朋友喝酒,后突然拔枪射向无辜群众,导致一死一伤(本报曾作报道)。2014年4月2日,谭宁江被执行死刑。10月20日,死者家属在贵港市覃塘区法院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谭宁江家属和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履行民事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派出所长酒后拔枪乱射
2011年7月21日,时任来宾市五山派出所所长的谭宁江在值班期间,应朋友黄某邀约,与陆某等人搭乘韦某的小车到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开发区一家大排档吃饭。在吃饭期间,谭宁江喝了不少酒。
随后,由于谭宁江酒劲上头,韦某及陆某便扶着他下楼,坐到小车副驾驶位处休息,但不知怎么的,谭宁江在休息一会儿后便下了车,手中还拿着一支枪,向大排档及旁边乱射,导致同席吃饭的一名群众谢某因伤重不治身亡,另一路过群众被子弹击伤腹部及手掌。
案发后,当地警方迅速介入,将谭宁江抓获。2012年7月9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谭宁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自治区高院二审时,维持了一审判决。
据了解,虽然谭宁江于2014年4月2日被执行死刑,但关于民事方面赔偿,死者谢某家属与谭宁江家属及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一直无法谈拢。昨日,谢某家属在贵港覃塘区法院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谭宁江家属及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96万余元。
民事诉讼
所长家属和兴宾公安分局成被告
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代理人在庭上表示,兴宾分局不应该对谢某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该代理人指出,首先,谭宁江在非执行公务的情况下醉酒开枪导致他人死亡,所实施的行为与职务无关,属于个人行为,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其承担;其次,谭宁江属于乡级(农村)在职民警,根据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他符合佩带、使用、个人保管枪支条件,而且枪支审批手续完备,对于因他个人违法使用枪支造成的损害,与配枪单位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而谭宁江家属方面则认为,谭宁江于2014年4月2日被执行死刑后,原告方面一直没有向被告提出民事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身伤害索赔的民事诉讼时效为一年,而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时间已经长达一年半,超过了法律规定时效。
对于上述两名被告的说法,谢某家属的代理律师予以反驳。律师表示,兴宾分局是谭宁江的工作单位,单位的疏于管理、监督不严导致谭宁江在工作值班期间带枪离岗,并导致出现伤亡事件,当中存在过错,理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对于诉讼超过时效一事,律师认为,在这一段时间内,家属方面一直与被告方面就赔偿问题进行磋商,并且有樟木乡政府《关于对李某某的答复》等文件,证明在这段时间内多次出现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因此民事诉讼仍在时效范围内。
在庭上,双方还就赔偿项目和数额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赔偿标准、冰冻尸体费用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由于案情较为复杂,法院将择日宣判。
【 编辑:利雪娟 作者:周如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