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查处首例微信公众号违法广告案

11.07.2016  11:28
  “甘十八柠檬鸭起源于清末民初广西邕州武鸣地界甘姓人家,历经百年传承发扬 ……”近日,广西锋之味食品有限公司利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经南宁市工商局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该广告属虚假宣传,已责令其立即停止发布该广告,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此案为南宁市首例查处的微信公众号违法广告案。

  今年,南宁市工商局开展了“2016网络市场监管暨红盾网剑”专项行动,特别加大对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的整治力度,除加强对传统互联网领域的违法广告进行规范外,还将商家微信、微博、公众号、二维码等移动终端媒体广告纳入监管范畴,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努力实现对网络广告信息的常态化有效监管。

  在日常生活中,不时看到不少网络大V通过微博、微信等发送广告信息。国家工商总局规定,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服务,并因此收取酬劳的,应当注明是否为广告,以免消费者产生误解。如果在微博、微信上发布以盈利为目的违法广告,工商部门将依据新《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