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县检察院履行侦查监督职责 维护果商合法权益显成效

29.04.2015  10:44

    广西检察网4月29日讯(通讯员韦家龙)近日,广西柳城县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柳城近五年来首例合同诈骗案犯罪嫌疑人侯某批准逮捕,维护果商合法权益。

  “我们来到柳城收购蜜桔,发货两天后一车货物竟不见踪影。这哪里是货运,明明就是诈骗,公安却不立案侦查,让我们直接经济损失12万余元。像这样,以后谁还敢来柳城做生意!”这是广东果商陈某向检察官诉说他们一个多月前的遭遇。

  2014年12月,果商陈某通过中介公司认识从事货物运输的山西货车司机侯某,两人签订运输合同,由侯某负责将一批价值12万余元的蜜桔在3日内拉至郑州。发货后第二天陈某电话联系货车司机侯某,却被告知:“在湖南高速出了车祸”。之后再也无法联系上侯某,陈某立即到柳城县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后,认为侯某的行为涉嫌侵占罪,是自诉案件,以此为由不予立案侦查。陈某不服公安机关的决定,向柳城县检察院提出申诉。

  侦查监督科检察官受理后,主动与公安机关承办人及办案的单位领导沟通,提出意见,认为其仅凭双方签有运输合同,在未进行相关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就武断地认定为侵占而不予立案侦查是不妥当的,并督促办案单位做必要的初查后再作定性。该意见得到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在初查后对该案立案侦查,并通过网上追逃在天津抓获犯罪嫌疑人侯某。据侯某交代,为偿还债务才起了贪念,虚构在湖南高速出车祸的事实,将陈某的电话号码拉入黑名单,之后把货物拉至四川绵阳私自低价卖掉,获利67000元,用于偿还债务和个人挥霍。

  柳城检察院积极履行侦查监督职责,有效加强了刑事诉讼监督,维护了果商的合法利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柳城县人民检察院)